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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 民政婦女組促擴展刑法強姦定義

(吉隆坡16日訊)民政黨婦女組今天建議政府擴展刑事法典的強姦定義,即使在自然的情況下遭任何物體插入陰道的行為都應被視為強姦。
+ d2 Y- M. R) \; b/ D' `1 c- Ctvb now,tvbnow,bttvb該黨婦女組主席拿督陳蓮花說,政府的當務之急是修改法令,維護女性的權益和尊嚴。
# z. C; s6 |9 s4 Qtvb now,tvbnow,bttvb她今天主持民政黨婦女組中委會會議後,在記者會上針對上訴庭推翻高庭判決,判60歲老翁強姦少女罪名不成立而評論。陳蓮花坦言對法庭的判決感到失望,因為老翁以沾精液手指插入受害者私處不符合強姦定義。
9 o9 Z+ `# ?2 k* o大馬司法危險先例公仔箱論壇6 ]+ d$ c  s; \$ m
她形容判決是對女性權益及尊嚴的侮辱,同時也將成為大馬司法的危險先例。
5 W3 w( u  O% E5 ^0 t6 z$ t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我認為這是我國在保護女性和孩童權益鬥爭上的一個黑暗時刻,法官以受害者同意的論據來合理化肇事者的行為,這是絕對不能容忍的。​​”
& B$ |, E9 m4 }  p  ttvb now,tvbnow,bttvb她說,根據2001年兒童法令第2條文,年齡低於18歲者在心理和思想上都不能成熟理解他們有權拒絕任何親密行為,因此受害者的同意不應合理化肇事者的侵犯舉動。
; a( C( F0 W8 ^% u, i' m" u% _5 }公仔箱論壇肇事者須為罪行負責' ~4 x$ y& j; M5 G, d
陳蓮花認為,涉及案件的男子可在刑事法典第375(1)條文下被控,即所有與未滿16歲少女發生性行為者,無論少女是否同意,都可構成強姦罪。
/ [2 Z+ `# v' R. Q公仔箱論壇“法庭以受害者同意之前的性行為,使肇事者脫罪,這是不合理的。”
: D: H- k1 p: i" k! Q5.39.217.76另一方面,她說,在此案件中,社會正義必須得以伸張,肇事者必須為他的罪行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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