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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 民政婦女組促擴展刑法強姦定義

(吉隆坡16日訊)民政黨婦女組今天建議政府擴展刑事法典的強姦定義,即使在自然的情況下遭任何物體插入陰道的行為都應被視為強姦。
+ }& K, ^3 }  M6 w) J5.39.217.76該黨婦女組主席拿督陳蓮花說,政府的當務之急是修改法令,維護女性的權益和尊嚴。5.39.217.769 n9 A( ?4 |- T  F8 \
她今天主持民政黨婦女組中委會會議後,在記者會上針對上訴庭推翻高庭判決,判60歲老翁強姦少女罪名不成立而評論。陳蓮花坦言對法庭的判決感到失望,因為老翁以沾精液手指插入受害者私處不符合強姦定義。
1 v' {5 r$ {( Y: `9 _! g& Dtvb now,tvbnow,bttvb大馬司法危險先例
: e+ I1 e7 F' u7 D; c5 G她形容判決是對女性權益及尊嚴的侮辱,同時也將成為大馬司法的危險先例。公仔箱論壇6 W" B# P9 U% ~. e! I# k# ^) S3 `6 s
“我認為這是我國在保護女性和孩童權益鬥爭上的一個黑暗時刻,法官以受害者同意的論據來合理化肇事者的行為,這是絕對不能容忍的。​​”
( B- c( s# P7 Y6 r$ s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她說,根據2001年兒童法令第2條文,年齡低於18歲者在心理和思想上都不能成熟理解他們有權拒絕任何親密行為,因此受害者的同意不應合理化肇事者的侵犯舉動。1 l& a+ O) }& f# L. V
肇事者須為罪行負責tvb now,tvbnow,bttvb, w; c1 J/ V! D* M( _8 n: X
陳蓮花認為,涉及案件的男子可在刑事法典第375(1)條文下被控,即所有與未滿16歲少女發生性行為者,無論少女是否同意,都可構成強姦罪。
& m) z' a8 p$ ~' S! ^# M+ v“法庭以受害者同意之前的性行為,使肇事者脫罪,這是不合理的。”
3 g& a( x: a. C公仔箱論壇另一方面,她說,在此案件中,社會正義必須得以伸張,肇事者必須為他的罪行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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