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6日訊)民政黨婦女組今天建議政府擴展刑事法典的強姦定義,即使在自然的情況下遭任何物體插入陰道的行為都應被視為強姦。5.39.217.76' m( N( p7 u4 s/ o/ K8 [, B. q
該黨婦女組主席拿督陳蓮花說,政府的當務之急是修改法令,維護女性的權益和尊嚴。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t9 }6 i" r& i0 ^5 f4 K
她今天主持民政黨婦女組中委會會議後,在記者會上針對上訴庭推翻高庭判決,判60歲老翁強姦少女罪名不成立而評論。陳蓮花坦言對法庭的判決感到失望,因為老翁以沾精液手指插入受害者私處不符合強姦定義。公仔箱論壇5 X3 n$ B; w' @$ w! C) c3 X i: C
大馬司法危險先例
6 k. u- f+ [6 |tvb now,tvbnow,bttvb她形容判決是對女性權益及尊嚴的侮辱,同時也將成為大馬司法的危險先例。
1 x0 N+ _' F$ H6 ^8 e" n公仔箱論壇“我認為這是我國在保護女性和孩童權益鬥爭上的一個黑暗時刻,法官以受害者同意的論據來合理化肇事者的行為,這是絕對不能容忍的。”
+ A* N$ }1 T5 G9 u, X4 ^她說,根據2001年兒童法令第2條文,年齡低於18歲者在心理和思想上都不能成熟理解他們有權拒絕任何親密行為,因此受害者的同意不應合理化肇事者的侵犯舉動。1 A) O2 p2 r& |2 a" f
肇事者須為罪行負責
8 _" n9 V" a/ R; T+ p; S5.39.217.76陳蓮花認為,涉及案件的男子可在刑事法典第375(1)條文下被控,即所有與未滿16歲少女發生性行為者,無論少女是否同意,都可構成強姦罪。
/ v8 t' k5 s1 S6 y1 y; @; t0 _1 \“法庭以受害者同意之前的性行為,使肇事者脫罪,這是不合理的。”
0 C [1 i' t# v5 Z+ h0 A, R1 }另一方面,她說,在此案件中,社會正義必須得以伸張,肇事者必須為他的罪行承擔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