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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 已有前科 法庭禁售 未有理會 售賣A貨香奈兒 華裔店東罰38萬

 ,  描述: 加拿大新聞
已有前科法庭禁售未有理會 售賣A貨香奈兒華裔店東罰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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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錦市太古廣場內一間由華人經營飾品的零售店,涉嫌侵犯香奈兒(Chanel)商標,被渥太華的聯邦法庭裁定,店舖女負責人和兩間公司合共要向香奈兒公司賠償6.4萬元,和懲罰性賠償25萬元,並且加上2%利息,兼支付6.6萬元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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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0 D$ i: {5 I* j; G+ E' f6 Q0 |tvb now,tvbnow,bttvb香奈兒在起訴書表示,被告侵犯Chanel的註冊商標,包括入口、廣告、報價或售賣有香奈兒註冊商標的飾物。原告人並且指出,被告作為店舖業主和商店老闆,教唆及協助、授權和認可一間安省登記的公司,入口、廣告、報價或售賣有香奈兒註冊商標的飾物。被告否認指控,聲稱商號在20119月底,已經轉手予上述的安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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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馬田諾(Jusice Martineau)認為,雖然姓林被告夫妻皆為商號董事,但女被告是店舖負責人,丈夫沒有參與店舖經營,並且是長期居住在中國的非居民身分,因此不涉本案。至於上述公司的負責人為被告兒子,鑑於原告提出起訴書後沒有抗辯,因此與商號並列為被起訴的兩間公司。法庭又指出,被告雖然在20119月中,已經將商號股權轉予兩名子女,但其本人仍繼續經營和控制公司的生意,直到20135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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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2007135月初,任上述安省公司的總裁。兩名子女在20135月初成為公司董事,女兒在月底登記為公司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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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b& K$ z! V7 z+ g8 [5.39.217.76原告批冒牌貨質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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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資料顯示,各被告沒有否認店舖有侵犯版權的活動。被告和商號也並不是第一次被控侵犯版權。被告和商號在20062月,兩度被法庭下令停止販售任何有香奈兒商標的商品。被告本人也因為在另外一個地點,售賣冒牌的香奈兒商品被法庭下令停止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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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奈兒在201110月下旬,發現商號和被告繼續從事銷售或分銷、廣告假冒的香奈兒商品。原告在同年12月取得法庭終止令,要求被告停止非法行為;被告未有理會。原告指出,被告銷售或分銷、廣告假冒的香奈兒商品,是明確違反法庭命令。這些冒牌香奈兒商品,與真品所用的物料不相同,質量較差,缺乏香奈兒在加拿大所出售真品的高質量控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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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要求,被告在判決的21日內交出和銷毀任何侵權商品。以每次侵權交易賠償8,000元計算,4次合共3.2萬元;另外,被告也因為4次侵犯香奈兒版權,再賠償3.2萬元,合共6.4萬元。律師費11萬元,以及訴訟開支1.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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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裁定被告在判決的21日內,向原告交出任何侵權商品,賠償6.4萬元,加上2%利息。律師費依原告提出的金額六折計算,即6.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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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轉讓被指圖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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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8 o1 h3 n; s* u被指涉嫌侵犯版權的女被告向法庭辯稱,她因要陪伴丈夫,故將生意轉給兩子女,轉手後並沒有過問生意;原訴指稱即使商號有轉讓,只是為了避免為被告帶來負面後果;法官相信生意轉手後,女被告仍繼續操控生意,因此不按納被告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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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林女被告向法庭表示,將商號在2011年過戶予上述公司,是因為要陪伴丈夫。該公司是在2007年購入的空殼公司,直到她將生意轉手予兩名子女,才將該公司的所有權轉給子女。商號的轉手價為3萬元,兩名子女只付了3,000元,其餘慢慢攤還。被告發誓說,轉手後沒有過問生意;也不知道該公司有售賣冒牌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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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訴不認為商號有轉讓,即使有轉手也只是為了被告免受積犯所帶來的負面後果,因此不應該影響被告作為積犯的賠償責任,況且被告既是店舖的老闆和業主,可以控制公司的經營,防止在店內出售冒牌的香奈兒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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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出,被告有可能是在案發後轉讓公司,因為公司未有在2011年申報,直到2013年才提出。法庭因此相信,商號繼續經營至20135月底,其後的侵權行為應由該公司負責。法庭又發現,被告在轉手後仍然使用該店舖,並且繼續操控生意,未確定員工是否知道公司轉手。官司出現後,是被告聘請律師,被告也沒有向子女提及201112月的法庭終止令。法官指出,被告蔑視法庭命令,在20112013期間,4次廣告、報價或販賣冒牌的香奈兒商品,包括錢包、耳環、手機套、假指甲和其他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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