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轉讓被指圖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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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9 U8 Q0 ]0 `" Q6 `+ q% g, [8 v被指涉嫌侵犯版權的女被告向法庭辯稱,她因要陪伴丈夫,故將生意轉給兩子女,轉手後並沒有過問生意;原訴指稱即使商號有轉讓,只是為了避免為被告帶來負面後果;法官相信生意轉手後,女被告仍繼續操控生意,因此不按納被告的陳述。5.39.217.76; W, Z/ g; P1 g!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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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林女被告向法庭表示,將商號在2011年過戶予上述公司,是因為要陪伴丈夫。該公司是在2007年購入的空殼公司,直到她將生意轉手予兩名子女,才將該公司的所有權轉給子女。商號的轉手價為3萬元,兩名子女只付了3,000元,其餘慢慢攤還。被告發誓說,轉手後沒有過問生意;也不知道該公司有售賣冒牌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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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8 f# D/ H% ~原訴不認為商號有轉讓,即使有轉手也只是為了被告免受積犯所帶來的負面後果,因此不應該影響被告作為積犯的賠償責任,況且被告既是店舖的老闆和業主,可以控制公司的經營,防止在店內出售冒牌的香奈兒商品。8 C/ A7 j4 o% `/ F x: F7 [
" u9 b/ |4 }6 ?法官指出,被告有可能是在案發後轉讓公司,因為公司未有在2011年申報,直到2013年才提出。法庭因此相信,商號繼續經營至2013年5月底,其後的侵權行為應由該公司負責。法庭又發現,被告在轉手後仍然使用該店舖,並且繼續操控生意,未確定員工是否知道公司轉手。官司出現後,是被告聘請律師,被告也沒有向子女提及2011年12月的法庭終止令。法官指出,被告蔑視法庭命令,在2011至2013期間,4次廣告、報價或販賣冒牌的香奈兒商品,包括錢包、耳環、手機套、假指甲和其他飾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