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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眾加入困難,變成單純表態
路環疊石塘項目的動工,迫在眉睫,只差公務局的工程准照,就可以成為既成事實。 整個事件之中,涉及非常複雜的法律,外行人要加入討論,門檻實在太高,所以,整個討論,就變成支持路環開發和不開發的表態運動。 再者,即使想了解當中來龍去脈,亦相當困難,因為當局未有完全公開所有文件,如環評報告,故只能依據新聞報導,以作判斷評論。
二,廉、檢去哪兒?
“路環疊石塘山百米高樓項目在二0一二年獲得工務局發出街道準線圖,按規定其有效期為一年,但怎麼在近四年後仍為當局審批項目的依據呢?城規會委員胡玉沛根據當局所公開資料,質疑工務局審批程序違反常規,在未完成技術分析包括環評未過關之前,就「跳級」在二0一三年作出了「首次有條件核准」項目草則。“(胡玉沛質疑疊石塘山項目審批程序有違常規華僑報26/Feb)
首先,根據《都市建築總章程》32°/2,街道準綫圖有效期為十二個月,如文件本身過期,建築商的工程申請,即使得到工務局的准照,也會出現「非有效」的情況,現在再討論「無效」、還是「可撤銷」已無意義,因為當山體被開發、被破壞,行政行為有或無效,也不能補救。 故此,如果有城規會成員公開提出如此質疑,檢察院或廉政公署,即使無市民正式舉報,也應介入,而停止公務局的申請程序,原因簡單,若審批出現明顯「瑕疵」,可以有人行政違法,乃至貪污。
三,建築商自行動工
為何路環情況危急?因根據《都市建築總章程》31°、36°,當審批部門不再要求建築商補充文件之後,工務部門通常就必須在三十天內答覆,部門有權加長到六十日,但如不再要求補充文件,又無明確批准或不批准工程,建築商就有權在三十天後自行開始工程(見該法37°),所以,官員只要頂住這一兩個月的壓力,頭暈、失憶、問非所答。開發路環,不用他們表態,也可能成事。
四,權力仍在政府手上
有報導訪問城規會成員,稱工務局可根據《都市建築總章程》38°E “明顯影響財產、歷史、文化或環境價值的建築工作。“,否決發展商申請,故此,現在只要官員否決,法律工具絕對是存在,決定權仍在政府手中。 另外,根據論盡媒體的訪問,有立法議員指,由於在城規劃之下,疊石塘山為「白區」(相對的為紅區,歷史上用作形容共產黨控制地區),不是路環保護之區域,故不可以用保育,禁止建築商發展。 根據《城規法》第12/2013法律,第33條,“一、僅在預見或恐防可能發生的變更對社會造成的損害大於採取預防措施所造成的損害,且在列明有關依據的情況下,方可在已決定編製、檢討或修改城市規劃的地區制定預防措施,以避免因在該地區實際存在的狀況被變更而可能妨礙有關城市規劃的編製或修改。“ 即法律容許在特殊情況之下,工務局有權中止破壞澳門規劃的工程,現在地盤為「白區」,但在重大社會利益之下,而區域又可能編入保育的區域時,即使地盤有工程准照,也可停止工程。當然,城規會作為無實權的諮詢組織,可否促使工務局工作,實在難說。
五,情勢危急
路環開發與否,本人無立場,但現在這宗工程本身,行政程序受到專業界別的質疑,我不明白政府為何仍要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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