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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藥家鑫案 當初殘暴如今醜陋

  藥家鑫案再生波瀾,最近的是“20萬贈與風波”。1 E# [0 s. ]! i/ j4 G
  2010年10月,大三學生藥家鑫開車撞傷張妙,加刺受害人八刀致其死亡。2011年4月,案件一審判藥家鑫死刑,5月,高法維持判決。6月,藥家鑫被執行死刑——“以命還命”,從司法角度來說,藥家鑫案沒有太多爭議處。
5 t) W! M( f0 u公仔箱論壇  但案子之外,此案掀起的爭論從未停止。最新進展,藥家曾在二審期間贈與張家20萬元,張家通過郵局退回。現在,張家決定接受贈與,藥家卻不給了。
0 Q7 W$ c& |8 t5 A# T  藥父的微博曾說:“二審結束後,藥家鑫留下兩條遺願:一是讓我們看望一下(張妙的)父母,二看望下孩子。我們去了,給張父留下20萬元現金……現在這20萬不知何故退回來,我們會把這20萬用專門的賬戶存著留待你的父母和孩子將來確實需要的時候再來拿,因為這是藥家鑫最後的願望,做父母的一定會去完成。”心之切切,言之懇懇。9 Y/ }4 ~1 B% \
  所以,張家律師張顯說,“自藥家鑫被執行死刑至今整整八個月,藥家仍保留這些微博,說明藥慶衛的態度是誠懇的。因此,(張家)願意接受藥慶衛無條件贈與的20萬元……”有理有節,無甚破綻。
+ `8 L8 G" w2 ytvb now,tvbnow,bttvb  問題在于,這兩條微博發布的時間。第一條,是在藥家鑫二審期間,終審之前,換句話說,是藥家鑫命懸一線之時。第二條,是藥家鑫償命多日,塵埃落定,且藥父訴張顯名譽侵權的時刻。" w. a, g! w& ^& a* ?
  藥家此時給與不給,都是問題。不給,證明當時的“無條件贈與”,實際上有條件,希望以此20萬,換回兒子一條命,雖然舔犢之情可以理解,畢竟有礙司法公正;給,從張家後來一係列反應來看,即便是真心贈與,也換不來對方真心,且畢竟同做父親,也同受了喪子之痛。, K4 z" R: \* @( @) Q9 `8 ^
  張家此時要與不要,也都是問題。不要,或是真的遇上了難以逾越的經濟難關;要,當初言之鑿鑿“不要帶血的錢”,如今食言,並可能落下“又要命,又要錢”的名聲,且張家已接受過數十萬的社會捐款。
: w% f( [0 [2 I, x/ b3 y7 {4 m  當然,也有可能是律師張顯,為擺脫名譽侵權案,拉張家出來混淆視聽。
" L9 H$ T) Q9 q4 N& u2 G/ Ktvb now,tvbnow,bttvb  20萬,根子上不是什麼合同贈與之類的法律問題,也不是誠信失信之類的道德約束,無非是看各人的良心。人命與錢,就算在親人心中,也是難衡輕重的。公仔箱論壇2 h0 S" ^  I, l* k" R5 ^8 E* u& X
  藥家鑫當初激起公憤,不在撞人,在于撞傷後加害于人,泯了良心。司法事件的意義,不僅是還當事者一個公正,也是弘揚正面力量。現在看來,即便是在藥案當事各方的范圍之內,還沒看到這種正面力量的影響。(魯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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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家鑫案再起紛爭,有多少賠償可以重來

  近一年前,藥家鑫案帶來的一片火氣與喧囂,似乎應該隨著藥家鑫伏法塵埃落定了。但事情卻像是在以此為原點,被置身事中與事外的人,漸漸擴大成一個圓——藥家鑫身後,媒體記者探訪藥家,抽絲剝繭得出的規矩、內向的藥家印象,不僅令輿論大嘩,也讓藥父訴藥家鑫案原告代理人張顯侵犯名譽權案,成為關注焦點。而在受害人張妙家人明確表態“不要賠償但求死刑”之後,態度卻又突然反轉,令輿論再起喧囂。
: J0 g. S. f, ^1 Y8 v  2011年,藥家鑫之父藥慶衛曾欲贈送被害人張妙家屬20萬元被拒。2012年2月7日,張家表示願意接受20萬元贈款,並于8日前往藥家索取。張家稱現在要錢是因為無法支付張妙母親的醫藥費。對此,藥慶衛稱“20萬贈金是借的已歸還,對方既已拒絕,我也沒有義務再給。”(2月8日《新京報》)' P& w/ i' p; [
  說出口的話,潑出門的水。盡管時隔已有一年,但張妙家人嚴詞拒絕藥家賠償的慷慨表達,依然言猶在耳:“藥家鑫父母對我們淡漠無情,但我們還是考慮到對方的未來,我們自願放棄法院所判給我們的民事賠償,留給藥家鑫父母養老。”“我們想對藥家鑫父母說,我們農村人並不難纏!你們應該低下你們高昂的頭!”這番話,被很多人解讀成張妙家人要求藥家鑫必死的理由,當然也是人們反諷藥家鑫刺死張妙的原因——農村人其實並不難纏。公仔箱論壇( r( d+ h' m6 e4 ~3 Z4 E
  最終,藥家失去了兒子,張家則不僅失去了女兒,也因拒絕沒能獲得應得的法治賠償。這場博弈中,誰都不是贏家。如今,張家因生活困難,重議舊題,而藥家則對此表態“對方既已拒絕,我也沒有義務再給”,雙方各有理由,而圍觀之力,則再度卷起那扇掀起輿論風暴的蝴蝶之翼。tvb now,tvbnow,bttvb3 m1 ^5 e" }7 Z# U
  有多少賠償可以重來?藥父到底該不該把20萬賠償二度踐行?很多人認為,既然張家已經明確拒絕“賠償買命”,那麼在藥家鑫伏法之後,就不該再討賠償。但法律自有法律的判斷,嚴懲兇手與獲取法治賠償,從來都不是魚和熊掌不可兼得的關係。張家自可認為拒絕賠償,就可換來“殺人償命”,但司法其實已經給出了賠償與懲兇可兼得的答案。張家貿然放棄法院判給的賠償,或許獲得了輿論讚譽,但也未嘗不是一種草莽思維——如今張家因拒絕合理賠償家庭陷入困難便是反證。而藥父主動提出賠償20萬,固然是為了以賠償換取減罪,但沒有張家諒解,無法洗罪,賠償契約只能就此終止。此後張家與藥家在法治上,理應再無瓜葛。公仔箱論壇7 R# L+ \2 b  y5 |. l$ H, v( u
  但張家有底層人拒賠後的經濟困境,藥家也有契約終止後不再履行合同的理由。雙方各有道理,倘若協商不成,司法恐怕只能成為最後訴求。而這件事最讓人不能釋懷之處,恐怕還不是法治,而是更多民間約定俗成的范疇,比如承諾、信用、道義、情理、救濟。
( i6 d; j: n% D5.39.217.76  藥家鑫案固然會被寫進歷史,但由藥案發散開來的諸多事件,也讓人看到,在這場沒有贏家的博弈中,如何讓備受傷害的雙方找到共同的利益通途,卻成為一件越來越艱難的事。對張、藥兩家而言,用誠心獲取善意,用情理道義達成諒解,是需要跨出的艱難一步;而對整個社會而言,如何通過法治、經濟、道德等多層面的救濟,讓雙方共贏,如何在這場充滿喧囂的輿論戰爭中,讓人們忘記仇恨、反思暴力,找到善的力量與出口,恐怕更應順延“有多少賠償可以重來”的爭議,為人們所深思。(李妍)

藥案贈款"先拒後索"的雙重反思

    2011年,藥家鑫之父藥慶衛曾欲贈送被害人張妙家屬20萬元被拒。2012年2月7日,張家表示願意接受20萬元贈款,並于8日前往藥家索取。張家稱現在要錢是因為無法支付張妙母親的醫藥費。對此,藥慶衛稱“20萬贈金是借的已歸還,對方既已拒絕,我也沒有義務再給。”(2月8日《新京報》)5.39.217.765 h0 w7 t1 a- ?: \! c6 \
    張妙親屬向藥家鑫父親索要20萬元贈款,讓本已沉寂的藥家鑫案件再起波瀾。不過,此時公眾的態度卻發生了一百八十度的大轉彎,從同情受害者家屬轉而站到了其對立面。新浪網的調查顯示,約82%的網友表示不該付20萬元贈款。更有人認為,“先拒後索”的行為,恰恰印證了藥家鑫“農村人難纏”的看法。5.39.217.76) h, |* h  \$ s' D
    誠然,藥慶衛在錢被退回曾發微博表示,“這20萬用專門的賬戶存著留待你的父母和孩子將來確實需要的時候再來拿”,但這種承諾本身並不具備法律效力。相反,張家人拒絕贈款後又提出索要,既不合情也不合法。
5 G) \8 S: k) B0 V( u4 p5.39.217.76    首先,20萬元名義上是贈款,實則帶有明確的主觀意願。藥家鑫之父希望通過積極賠償,贏得受害者家屬的諒解,從而使藥家鑫得以從輕判處。但隨著去年6月,藥家鑫被執行死刑,張家放棄民事賠償,整個案件已經塵埃落定,藥家也就沒有對受害者家屬賠償的義務,張家不應再打擾沉浸在喪子之痛的藥家人。5.39.217.76; ]3 f) F, o# R7 A0 g
    其次,《合同法》第186條規定了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即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由于藥慶衛給張妙家屬的贈與合同,因受贈人拒絕而不成立,其有權利選擇撤銷贈與。如果張家堅持索要,是不會受到法律支持的。
) r6 l3 ~) y* c: M1 h5.39.217.76    藥案贈款“先拒後索”不論結果如何,這件事情本身就應引起我們的雙重反思。一方面,對于像張家這樣的受害者家屬來說,要懂得如何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當下,司法理念已經從過去的“一命換一命”,轉變為法律懲治與經濟賠償相平衡。最高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幹意見》規定,被告人積極賠償的,可以在量刑上從寬處理。事實上,積極賠償不僅體現了被告人悔罪認罪的表現和態度,也意味著被害人遭受的損害得到了一定的補償,從而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遺憾的是,張家先是拒絕藥父的20萬元贈款,而後又放棄法院判決的4.5萬元民事賠償,顯得激情有余,缺乏理性,沒有很好地運用法律為自己維權。
  I/ p; p8 P) I7 [/ b& b% _tvb now,tvbnow,bttvb    同時,對于公眾而言,不應以輿論壓力幹預當事人行使權力。藥家鑫案件的前前後後,似乎都有一個無形之手在推動張妙家屬做出種種“高姿態”。對于其拒絕捐款和放棄賠償,有媒體人讚賞“是對關注此事的全國人民的回報,是對正義的支持”,有網友疾呼“為底層群眾長了臉”。正是在這種壓力之下,才有了張家不惜犧牲自身權益,證明農村人並不難纏的悲壯訴訟。然而,一時的群情激奮和慷慨激昂過後,圍觀的公眾漸漸散去,徒留下張家獨自面臨生活的現實難題。對于“先拒後索”的尷尬,我們每個人都應進行反思。輿論不能幹預司法審判,同樣,也不能幹預當事人的維權。而避免“挾民意以令當事人”的輿論暴力,需要社會和媒體的自律。(張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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