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難報告拒公開理由牽強 五大調查早有先例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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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本周四終於完成南丫海難的獨立小組調查,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就多次指出,徵詢律政司意見後,決定不公開調查報告全部內容,理由是以免影響正進行的刑事調查工作,取而代之是只公開報告摘要,被家屬批評是「近白卷」。5.39.217.76# t7 r: h5 l; ^' 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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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專業法律意見的提供者,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周五早上就再回應不公開報告的理據,對於協助家屬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批評局方提出的理由是「呃3歲細路」,袁國強就特別強調「冇呃人成份」。不過,同樣是袁國強,在政改諮詢中不是說「有商有量」?結果卻是「一錘定音」,故他是否有呃人,恐怕大有商榷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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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6 n. y$ k/ d7 M8 j" R$ @本報作者普思周五時就曾分析過袁國強提出的理據,如他指過往確有證人看過調查報告後,作供時分不清那些證供是親身經歷,那些是從報告得知,故公開報告絕對可能影響調查,更稱「一個明明應該受到法律處分(的人),而因為呢個(報告)提早的公開,而令到那人唔需要受法律處分……」,惟當中實有邏輯謬誤。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z% I- f( x+ b
+ B, R. L" U% Q/ W* Utvb now,tvbnow,bttvb須知道,在無罪推定的原則下,未經法庭審訊,誰能「一錘定音」指一個人是「明明應該受到法律處分」呢?而如果袁國強的邏輯成立,那任何刑事案件是否傳媒都不能報道?因為證人會在看過報道後,「作供時分不清那些證供是親身經歷,那些是從報道得知」。而其實背後反映的,是袁國強對香港司法獨立的踩踏。更何況,刑事案件的證據,有人證及物證,難不成袁國強是在暗示有某些證據缺乏的問題嗎?公仔箱論壇0 W2 g t3 {7 z/ V
以避免可能影響可能出現的刑事案件為由而拒絕公開調查報告,可謂「前無古人」,但相反,有關方面公布整份或大部份的調查報告,然後同時再有刑事檢控或調查出現,卻時有發生,《852郵報》隨時一數,就數出了五大例子。' c3 _4 `9 G! s9 i3 u5 F6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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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一,是菲律賓的人質事件。慘劇發生後,菲律賓總統阿基諾三世命令司法部及內政部聯合調查事件,並於事發後一星期成立事故調查及檢討委員會(Incident Investigation and Review Committee,IIRC),由司法部長德利馬擔任主席領導調查,委員會工作分兩階段,首階段調查人質事件經過,評估警方行動與官員責任並提出建議;次階段檢討行動規劃與程序、相關部門的訓練與裝備、警方處理涉及警員行政個案的程序等,且作出政策建議,然後完成最終報告。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S- Y; Z. k# V/ o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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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首份共長83頁的首階段報告在同年9月20日公開,報告結尾更點出事件中8大關鍵錯處,報告列出12名人員包括警察、政府官員及記者要為事件負責,建議提出刑事與行政起訴,事後有人更罪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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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菲律賓總統一直不願就事件向港人的人質死者家屬正式作出道歉(apology),且一拖長達3年8個月之久,但如果只看他們的調查速度,香港在處理海難一事上,恐怕較諸被我們屢次狠批的菲律賓更不如,而如果當時菲律賓司法部長德利馬若以可能影響刑事調查為由,拒絕公開報告,香港政府撫心自問又是否會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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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T4 f8 T# M% g# x' |# P例子二,是雷曼事件,由於涉及的人證物證太多,整項調查長達三年多,並對金管局當時的總裁任志剛予以「譴責」,對證監會當時的主席韋奕禮「極度失望」,並對財政司司長曾俊華及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表示「失望」。公仔箱論壇 p7 l3 F/ d( M0 u, G3 v
% |( S, i0 l4 [公仔箱論壇而在調查期間,警方同時展開刑事調查,包括拘捕涉嫌欺詐及誤導投資者的銀行職員,不少銀行業前線員工被傳召調查,而報告公布之時,刑事檢控程序尚未結束,故報告有部分內容被遮去,而何以當時沒有現時「影響證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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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三,前特首曾蔭權的豪華外訪調查。其時先由審計報告揭發,曾蔭權後來委任一個「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由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出任主席來「調查自己」,同此同時,就有人也向廉署舉報曾蔭權,但所有涉及有關事宜的報告,最終全數有公開,也未見出現「影響證人」,而更諷刺是,是否有足夠證據刑事檢控曾蔭權,有關方面至今仍未有交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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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 L$ ~* z' i; _" S例子四,是前廉政專員湯顯明的公務酬酢、餽贈及外訪的問題。梁振英在去年5月宣布成立「廉政公署公務酬酢、餽贈及外訪規管制度和程序獨立檢討委員會」,好查找不足,調查報告於同年9月公布,由於廉政公署就涉及湯顯明的投訴已展開刑事調查,故政府在諮詢法律意見後,決定把報告中部分內容遮蓋,以免影響署方的工作,卻並沒有如今次般只公布摘要來處理,未知是否會出現袁國強所指的「一個明明應該受到法律處分的人,而因為報告提早公開,而令到那人唔需要受法律處分」的情況呢?7 J) d- \* W. s1 s+ s$ B
; c9 }3 H2 I, u- R; m# |4 r5.39.217.76例子五,是最新近審計報告調查盛事基金,特別是涉及龍獅節的部分。由於審計報告中已指出當中或涉不當行為,有人事後亦同樣作出舉報,但審計報告卻能在不公布有關人士的身份情況下,全數公開報告內容。不然,審計署又是否應以可能影響可能出現的刑事調查為由,抽起報告內容嗎?/ f. I+ _% {: \;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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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順帶一提,馬來西亞方面將於下周公布失蹤馬航的調查報告,當飛機尚未尋回,同樣未知道是否可能會出現刑事調查之際,馬國卻可以「開誠布公」,似是再次反映香港落後?官員之守舊?還是不成理由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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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郵報》問過涂謹申,他直斥袁國強的理由牽強,又舉出去年高院上訴庭法官倫明高率領的海難調查委員會的調查,當中除非已被起訴中的人士,才不透露涉及他們的部分,其他內容則可以公開,形容已為事件立下了「公開原則」,「袁國強話上次性質同今次性質唔同,但睇唔到究竟有咩唔同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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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Y1 V0 F1 j) g3 ^7 F5.39.217.76他也認同本報引述的多個例子,認為刑事調查從來都不應成為不公布的理由,「係夾口供都早已經夾咗,上年倫明高個報告,當時群情洶湧,佢唔可以唔公開,但今次就以為可以過到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