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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不按規定宣誓須作處理

在昨日新一屆立法會宣誓儀式上,多名議員不按照法律規定宣誓,在誓詞中「加鹽添醋」。黃毓民甚至在宣誓時故意不讀「共和國」及「特別行政區」字句,不但違反《宣誓及聲明條例》,而且對社會造成極壞影響。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無論是公務人員的法定宣誓,還是普通市民辦理作私人用途的宣誓 ,都要承擔法律義務。立法會是香港的立法機構,議員拒絕宣誓或玩忽宣誓,是帶頭踐踏法制,直接損害宣誓作為一種法律行為的嚴肅性和誠信度。立法會議員宣誓不守規矩的歪風絕不可長,立法會須對不按規定宣誓的議員作出處理和譴責。 過往幾屆立法會議員宣誓,已出現過少數議員「鬥出位」的情況,包括在宣誓時高呼口號,在誓詞中「加鹽添醋」,在宣誓之後未經簽署就轉身離開。但這些不守規矩的行為都受到縱容,立法會秘書處甚至表示,只要議員參與宣誓,誓詞仍然生效。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以至於今屆議員宣誓不守規矩的情況更加嚴重,包括在宣誓前後做出各種出位動作,並高叫違反誓詞精神的口號,其中黃毓民宣誓讀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時,就故意以咳聲取代「共和國」及「特別行政區」,這實際上是拒絕宣誓或玩忽宣誓。 根據《宣誓和聲明條例》,立法會議員須進行效忠宣誓,拒絕宣誓或玩忽宣誓的,如果已經就職,必須退職;如果尚未就職,必須失去就職資格。立法會進行效忠宣誓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包括在之後的所言所行都不得違反誓詞。黃毓民在宣誓時故意不讀「共和國」及「特別行政區」字句,實際上是拒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這不但違反《宣誓及聲明條例》,而且暴露其「去中國化」和將香港視作獨立政治實體的用心。 黃毓民既然拒絕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建制,而立法會就是建制的一部分,他就不應該參選和出任立法會議員。他可以在街頭抗議建制,而不是一邊在建制內享受議員權力和高薪厚祿,一邊拒絕承認建制,這暴露黃毓民毫無政治誠信和操守。這樣不守宣誓規矩的議員,有什麼資格擔任議員?立法會有責任對不按規定宣誓的議員作出處理,並動議對其進行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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