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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 外來挺受害 爭他人權益 新興公民運動

今年,台灣經歷了一個熱氣逼人的夏天,在迭創新高的溫度底下,幾次大型的公民運動,讓社會的氛圍也火熱起來! 然而,就在颱風降雨讓氣溫稍微降低之際,一些談話卻為下一波的公民運動添加了柴火,不論質疑「運動背後的組織力量」、「多數配合遷建與少數釘子戶之間的對立」,乃至「公益與私利之間的權衡」等,不但無解當今的爭議,也未掌握到新興公民運動的深層意義。 嘗試比較新興公民運動與一九八○年代台灣剛剛經歷民主化過程時的社會運動,舊社會運動(如消費者保護、社區反汙染自力救濟、勞工運動、無住屋者運動、政治受難者運動、殘障福利運動…)大致上都有爭取「自身所屬團體權益」的色彩;而新興公民運動卻有相當大的差異,他們爭取的不是「自身」的權益,而是「他人」的權益!例如洪仲丘的白衫軍運動,廿五萬人為一位受害青年發聲;大埔案、華光社區、紹興社區、文林苑等都更案,也幾乎都是「外來的多數人」挺「受害的少數當事人」模式。 其實就站出來參加運動的人而言,即使爭取到了訴求,自己也不會有什麼好處,可是他們卻願意花錢、花力氣、花時間站出來力挺,相當程度上符合「新社會運動」的特性了。紐約州立大學社會學教授皮喬多即強調新、舊社會運動的不同,不僅只是在於運動的目標、組織結構與行動策略的差異而已,更在於新社會運動十分重視情感、認同、文化等象徵性的意義,因此物質性的再分配(如拆遷補償的金額多寡)不是重點,訴求是否獲得正向的回應、主管機關是否有改善的誠意、能否避免未來類似事件的再度發生等等才是重點。 瞭解這一點,就能知道為什麼苗栗劉政鴻縣長的「天賜良機」說引起那麼大的反彈,更將這一把怒火延燒成「拆政府」;反觀規模更大的白衫軍運動卻能有秩序而且平和地落幕,更被譽為新興公民運動的典範,政府主事者的心態與方式應該具有決定性的影響。 所以,不必因為參加者都是外人為理由,再去質疑「運動背後的組織力量」,因為這本來就是新社會運動的特質;或是「多數與少數」、「公益與私利」之間的二元思考來處理新社會運動,而是應該針對施政過程給個合理且具備說服力的說法,才能挽回民眾對政府日益低落的信任感。 聰明的政府應該選擇與新興公民運動站在同一面,不是去馴化它,甚至醜化它,而是透過它來反省施政過程的盲點與問題。若能如此,我們就可以確信燠熱浮躁的夏天已經漸漸遠離,未來迎接我們的將是舒爽的秋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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