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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證所稅簡單又課得到稅的良方

行政部門和立委將在本周密集檢討證所稅制度,財政部長張盛和定調「只修不廢」。接下來的問題是,「不廢」是指哪些部分維持?「修正」又是如何將該檢討的部分用簡單的調整方式修正到更好? 所謂的「不廢」,我們認為應該是維持「所得稅」型態,而非改成名實皆為證券交易稅的模式。雖然事實上,過去無證所稅階段,股民除了每年繳納上千億元的證交稅,股利所得也年繳2,000億元以上的所得稅,股民對國庫的貢獻幾乎為現有的綜所稅總額,也比薪資所得者繳納的綜所稅還多,但這都是外界所不知道的「公平」面的真相。反而是有些人士依照自己對「社會公平」的定義,誤以為相對於綜合所得稅大多是由薪資所得者負擔而言,證券交易所得(資本利得)免稅是不公平的。 因此,當初立法院幾經折衝,好不容易將之納入所得稅制度,則無論如何修正,最好還是至少維持「所得稅制」的名義,才是真正的不廢;如果廢證所稅改為證交稅,即使提高稅率,最後還是重蹈公平爭議的覆轍,再次淪入父子騎驢的窘境。 證所稅維持所得稅的名義,下一步要檢討修正的方向,應該是採用何種「簡單易行」的計算所得方式,又讓政府最後「收得到稅」?其實在所得稅中早有許多先例可循,那就是所得通常都要從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和耗損等而得,必須仰賴憑證保存、會計觀念和記帳技巧,非一般民眾可以理解,甚至引發徵納雙方的爭議。故綜合所得稅中計算部分類別所得(例如執行業務、國際海運、租賃權利金等所得)時,常常都准許提不出憑證或難以計算者,可以選擇「設算」或「推計」方式求得。 換言之,證所稅無論如何修正,至少還是應該維持「設算所得」(就源扣繳,盈虧不能互抵)這種簡易的所得稅制,可藉所得稅(有公平含意)之名,行證券交易稅(簡便又能確保稅收)之實。而且外資投資人照樣被課到稅,沒有歧視國內投資人的不公平問題。 再其次,要檢討的就是「核實課稅」制度。這部分目前全球只有少數國家在做,例如美國對股市資本利得課所得稅,虧損則可互抵,照理應該是最公平的制度,但最大的問題就是非常複雜,而且最後政府的淨稅收少之又少,不適合以散戶居多的台灣股市。也難怪當初制訂證所稅時就依據「抓大放小」原則,針對少數的大戶「強迫」採行。 問題是,台灣的證所稅綜所稅制起步太晚,而取得股票的方式至少有20多種,成本、費用的認定非常困難,大戶自然人也未必有記帳或保存憑證的習慣,因此財稅機關也擔憂未來執行上會有很多爭議,從而衍生許多租稅救濟。更何況必然涉及查核資金來源去路,加上為了吸引外資,不敢對外資課所得稅,最後可能導致大戶資金外流或以假外資名義買賣股票。 換言之,核實課稅制是目前最值得修正之處。但是可行的作法,並不是廢除核實課稅制,理由正如上述的維持所得稅名義和兼顧「公平」的形式,只需要將現行的「強迫」制改為由特定條件者在雙軌制中選擇其一。而且外資也要求納入,也是可以二選一。自認有記帳本事的外資投資人,可以選擇公平的核實課稅制,降低投資風險;為了省事的外資,也可以選擇設算課稅制。 準此,修而不廢的作法其實就是把「股價指數門檻」和全部自然人(包括外資)改為二選一;至於設算課稅制的設算比率和稅率訂定,不妨參考工商界願意接受證交稅千分之3.4的水準,將設算所得之有效稅率訂定為0.04%。相信此種簡易的修正方式,行政成本最低,又能活絡股市,進而對於當前低迷的經濟有所助益。 $ A% ]6 c& K4 t. {6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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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14 經濟日報】6 I/ s# s2 m* R* X(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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