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領導班子中出現黨風廉政、用人失察等問題時,如何區分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北京市市委、市政府最新修訂的《北京市實施<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提出了“確責”新規。與1999年1月制定的原實施辦法相比,除“確責”新規,《辦法》對于社會評議、廉政責任追究啟動程序等均有新要求。
e" y; S& i6 q2 X0 T7 I3 n. _5.39.217.76 追責分清集體和個人責任
- ^' i4 F/ l: `: w% s7 |; |tvb now,tvbnow,bttvb “責任追究的過程中,要分清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辦法》明確提出這一“確責”要求,規定:追究集體責任時,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直接主管的領導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但如果對錯誤決策曾提出明確反對意見,雖沒被採納,該名領導班子成員也享受“免責”待遇,不承擔領導責任。) k; I( A9 L4 U; M$ N# u
一旦被判定承擔領導責任,那麼領導班子和班子成員,取消年度評優資格。
1 W, B0 f: y. ]" C: y$ Xtvb now,tvbnow,bttvb 【點評】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表示,如何追究個人責任,此前已相對成熟,《辦法》對于如何追究集體責任方面的規定,是新提法,“按照規定操作簡便易行,比如區級政府,如果有重大工程項目腐敗,那麼整個區委班子,承擔集體責任;區委書記、區長、主管城建的常委,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其他參加工程決策的常委,承擔重要領導責任”。tvb now,tvbnow,bttvb$ E1 R! d V! W) x( [7 i% g
廉政評價可委托第三方
( M& k' S! {. @' l$ v5 f9 f' v, a- @ 《辦法》要求,作為廉政第一責任人,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須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廉政突出問題。
, x4 W' Y, s' a( A3 c8 m 跟1999年的原實施辦法相同,廉政考核仍以自查自評、專項檢查、公眾評價等6種方式為主。但《辦法》對其中的社會評議,作出明確規定:黨委(黨組)建立黨風廉政建設社會公眾評價機制,組織群眾參與監督。社會評價可以委托第三方調查機構;也可以採取網上公開評議、走訪座談、社會問卷調查等方式。廉政考核結果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 g/ l+ }+ X! {$ w3 ztvb now,tvbnow,bttvb 【點評】 就監督手段,竹立家認為,社會評議等社會監督手段,無疑是廉政風險防范的重要“屏障”,但社會監督須以制度監督作為前提,“廉政建設,現在最需要建立的就是制度監督體係,比如人大監督。有了制度監督,才能保證社會監督的公開透明程度;才能使社會監督發現的問題,得以徹底解決。”本報記者 王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