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電/我國刑法中死刑罪名泛濫且司法實踐中對死刑適用過度的現狀,與當今世界的法治發展背道而馳。中國法學會部級課題“故意殺人罪的死刑控制研究”提出,應調整現行故意殺人罪的立法模式,為死刑適用確立科學、合理、明確的標準和條件。 $ m8 K+ T# 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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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題主持人、北京師範大學陰建峰教授表示,在1997年修訂刑法典之前,我國刑法立法中的死刑罪名多達71個。儘管1997年刑法典在分則中對可處死刑的罪名已略作減少,但仍保持了68個罪名。 ) A: ?% S# Q! J( \8 \+ g/ |6 Q- t" B
$ I' _! ^: ]' v 長期以來,“殺人償命”觀念在我國深入人心。我國刑法中死刑罪名的泛濫乃至司法實踐中對死刑的過度適用之現狀,與當今世界法治發展趨勢背道而馳,應通過完善刑事立法和司法努力減少與嚴格限制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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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所有適用死刑的案件中,故意殺人罪無疑是死刑適用最多的罪名,有些地區故意殺人案件中適用死刑的占到73.2%,其中死刑立即執行的又占81.5%。因此,限制故意殺人罪死刑的適用範圍,將會大大降低死刑的執行數字,對於推動死刑改革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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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建峰教授建議,首先,在現階段應調整現行故意殺人罪的立法模式,為死刑適用確立科學、合理、明確的標準和條件。 ( J1 x+ \3 V9 P+ F
- k! }0 V0 Y8 b3 E) ctvb now,tvbnow,bttvb 其次,條件成熟時應將大部分原本屬於故意致命性的普通暴力犯罪,通過立法將其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從而在立法技術層面廢止絕大多數死刑罪名,逐步使故意殺人罪的死刑成為僅存的死刑罪名。 8 y& Y2 I+ q7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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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在社會的發展和法治完善達到相當程度時,考慮最終廢止故意殺人罪的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