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姓男子騎機車載鍾姓女友闖紅燈挨罰,他以女友喉嚨卡異物無法呼吸,為了救命才闖紅燈為由提告要求法官撤銷罰單。但法官認為鍾女的異物卡喉只是心理感覺非急症,且在賴被開單後50分鐘才就醫,不符常理,判賴敗訴。 賴姓男子向新北地院主張,4月28日晚間女友因咽喉卡異物,導致呼吸困難、嘔吐等,當時他考量附近幾分鐘路程就有醫院,決定騎機車載鍾女就醫。 賴說,女友有生命危險,他才在土城闖紅燈;他告訴員警說迫不得已才闖紅燈,員警見鍾女痛苦萬分,卻不為所動,堅持開單,罰他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他認為員警沒有醫療專業訓練,不顧鍾女有生命危險而硬要開單,並不合理。 但員警證稱,當時鍾女並未異狀,賴也未表達為了送鍾女就醫才闖紅燈。 法官調查發現,醫院診斷認為鍾女是咽喉有異物感、惡心嘔吐等,所以到門診求診,並非掛急診,且經診斷為「病患的不適症狀是屬於主觀性的感受」,醫師只開消炎藥給她服用,顯示非急症。 法官認為,若鍾女有生命危險,賴應該會在員警開單後的3到5分鐘抵達醫院,但鍾女卻是在開單後50分鐘才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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