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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龍崗原常務副區長斂財判死緩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11日對深圳龍崗區原常務副區長鍾新明受賄一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鍾新明上訴,維持一審判決,並核准以受賄罪判處鍾新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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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法庭調查,鍾新明4年斂財港幣3590萬元、人民幣近520萬元,折合人民幣共3千多萬。其弟鍾偉明因共同犯罪獲刑12年行賄人吳偉光獲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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