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昨日批評地政總署在一宗土地業權的處理手法不當,指有市民46 年前購下新界一幅土地後,地權卻因前港英政府部門行政失當,被錯誤登記在另四名人士上,至2000 年該個業主未收到差餉單始揭發事件,但地政總署卻要求事主自行與該四名不相識人士處理事件,申訴專員公署指地政總署未有積極協助市民,且拖延年半始就問題徵詢法律意見,乃屬於行政失當。這宗複雜的土地糾紛始自1963 年,事主當年購下一幅土地後,從沒有轉讓,但新界民政署的分區理民府,卻在1975 年於物業轉易手續中,錯誤把該幅土地納入送贈轉讓契約,把四名市民列為土地登記冊上的地段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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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 r- v- U4 g5.39.217.76申訴公署介入促解決
$ V' m; |7 d+ ~% D: E- t8 Jtvb now,tvbnow,bttvb 本港回歸後,土地需繳納地租及差餉,但事主發現遲遲未收到差餉通知書,故向地政總署查詢,發現涉事地段業權被更改,但地政總署當時只建議事主自行循法律途徑處理業權侵佔問題,代表事主的律師向土地註冊處要求更改紀錄,但該署則表示無權修訂由理民府擬定的紀錄。
7 o% J! H& ~7 U y5.39.217.76 到04 至05 年度,事主的律師四度去信要求地政總署跟進事件,但地政總署到06 年才徵詢內部法律意見,意見指政府有責任更正理民府的錯誤,應由土地註冊處負責,但土地註冊處指法例並未賦予處長權力撤銷文件記錄權力;地政總署於是表示難證實契約是否涉及錯誤,建議事主以法律行動更正註冊處紀錄。其後地政總署建議事主尋回四名人士,以書面確認他們不擁有涉事地段合法業權,便能以確認書到土地註冊處註冊,奈何四人中已有一人去世,又有人找不到,事主只好向申訴專員公署求助。
9 I: A" V' ^, W% C9 U6 Y拖延年半屬行政失當
9 {" z4 M* p3 X* l1 I' Y5.39.217.76 公署介入事件後,土地註冊處覆檢個案,認為事件起因是理民府當年錯誤,政府有責任改正,於是破天荒以法定聲明形式,就涉事地的註冊摘要的錯誤註冊,予以詮釋,以更正事涉地段的土地登記,顯示投訴人為地段業主。$ ~/ U: ` v+ [9 d2 K
申訴專員黎年批評,地政總署拖延諮詢內部法律意見時間,而且沒有及早主動協助投訴人,認為事主對地政總署的投訴成立。他又讚許土地註冊處以嶄新手法協助事主解決歷史留下的問題,認為該處「全力以赴、悉心思考、突破限制、為民解困」。地政總署回應表示,有關個案並不常見,署方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行動,又已通知各區地政處檢討內部程序, 並落實多項措施,加強查核檔案提存和個案監察機制,該署亦提醒職員須迅速處理公眾查詢,有需要時盡早尋求法律意見,而田土轉易處已和土地註冊處聯絡,雙方保持聯繫,監察同類個案的進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