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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船救人或先自救 法律道德具爭議

港燈船隻與小輪在南丫島對開相撞,造成至少38人死亡慘劇,意外後小輪沒留現場救人惹起很大爭議,被質疑未盡救人責任,當局以水上危害他人安全罪名,已將兩船的船長及船員拘捕,但種種造成不幸的細節,還有待調查找出答案。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0 v4 M0 S( l: J: N

8 ~5 P6 f- D+ [4 p, E  小輪被指不顧而去 船長兩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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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燈稱,當時接載員工及親友的“南丫Ⅳ號”被港九小輪“港泰號”攔腰撞到,對方並沒有停下,直指是“不顧而去”。船長究竟是基於甚麼原因未有留下,仍有待調查,但據當時在海泰號的乘客表示,當時船身入水而要求船長將船駛往南丫島。 ' h) c7 E. i. t7 c8 w# o

' c( k& [, H" o( {6 w- ]  有乘客形容,撞擊發生後大家很恐慌,有人哭叫,又有人走到船頭,見有水湧入,船身左傾,乘客怕沉船,走在右邊來穩定船身,乘客要求船長駛船至南丫島榕樹灣。結果渡輪最後安然泊岸,但在渡輪駛離後的短短幾分鐘後,“南丫Ⅳ號”上的乘客卻在死亡邊緣掙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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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C: S1 B8 g& O'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對於海泰號是否見死不救?還是只自救為先的兩難局面,有網民激烈討論,更效法《正義:一場思辨之旅》作者桑德爾,引入功利主義、責任論、正義論等,指出從新聞圖片來看,海泰號損毀也很嚴重,如果船身已開始入水,留下可能造成更多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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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S: \; P+ ~+ X1 x4 ~% t; k0 n+ I8 v公仔箱論壇  自身難保又如何救人?在四川大地震後,地震應急搜救中心總工程師曲國勝便提到,國際救援隊的原則,是要在不傷害自己的情況下救援;但另一方面海泰號有份造成意外,有責任處理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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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j4 x- Z) R% J: S8 w2 ~, f* [  發生意外後不顧而去,若然是車輛,如此做法肯定已觸犯法例。《道路交通條例》有明文,車輛在道路上發生意外,司機必須停車,如違反即屬犯罪,可處罰1萬元及監禁12個月。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j) T( g# y: M7 N&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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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過,在海上情況則有點不同,《商船(碰撞損害法律責任及救助)條例》附表有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指出只要不至於對其船舶及船上人員造成嚴重危險,每個船長有義務援救在海上有喪生危險的任何人員。 5.39.217.76' Z, c5 b) h' A+ h) x

9 a$ J1 ~8 ~, ^$ ?9 Z$ u9 v5.39.217.76  一般情況 應留意外現場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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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n. Q6 h" V+ v! y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海事處亦稱,一般情況下,船應該留在現場協助。問題是:這次是否“一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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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x/ ~5 J' N7 Itvb now,tvbnow,bttvb  有40多年船長經驗的梁明基指,按照國際原則,當發現海難,船長有責任停船協助拯救,大前提須以乘客安全為先,包括被撞船隻的乘客,以及自己船上的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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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I1 h4 x: E* W4 R  他強調,若非自己船隻本身亦有“快沉”威脅,也應該先停船向遇難船隻上的乘客施以援手,例如拋救生圈,然後再聯絡其他船隻到來協助。 5.39.217.76: F6 A. C. r1 @%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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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航海學校海事科主任陳玉華亦指,若船長判斷後認為船隻有入水情況,繼續航行反而會更危險,若船隻沒即時危險,更應留在現場救人,故此除非確定涉事的所有船隻均安全,否則沒有理據可離開現場,而這個決定並非由乘客話事,應該是船長本身的專業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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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外國有例子是法律明文規定撞船後,無論任何一方的損毀有多嚴重,也不能離開現場,例如美國佛蒙特州,涉事船隻離開便屬違法,最高可判監3個月;佛羅里達州則要求意外的涉事者必須盡最大可能努力,協助搶救傷者,及通報意外,否則屬犯法,故爭議性則相對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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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今年3月,一艘新加坡註冊船隻在印度對開海岸,與印度漁船碰撞,結果漁船上5名漁民死亡,新加坡註冊船隻既沒有通報意外,又離開現場,結果印度政府事後拘捕新加坡註冊船隻的船長及船員待判。 公仔箱論壇% {% O" }" S$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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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本港商船(安全)條例,香港註冊船的船長如在海上接獲遇險訊號,也須全速前往協助遇險的人,除非他無法這樣做或有特殊情況。 5.39.217.769 ~0 Q' F: h) r# }/ @0 ?

$ @% f. U; V4 A' T- f3 a* f5.39.217.76  現時公開的資料尚少,必須查出的是,兩船相撞後,海泰號是否有即時危險?海泰號是否曾與南丫Ⅳ號透過無線電等工具作出溝通?有沒有足夠理由離開?這些均要待詳細調查找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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