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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臉書指前妻通姦 判拘役30天

李姓男子與周姓女子離婚後,發現周女仍和導致她們婚姻破裂的杜姓男子交往,在臉書貼文「怎麼會有這麼不要臉的女人,通姦外遇惡人先告狀都是她…」被依誹謗罪處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 李去年3到5月間,陸續張貼「我是杜女友的前夫,因杜的關係使我們離婚…女方與杜交往期間也與我發生性關係。」「女方每次來看小孩,都與我發生性關係,這點我承認沒品,但女方竟說是我強迫的…」「他們是各取所需,男的要身體,女的只是要得到工作。」周女提出告訴。 判決指出,李提出照片及信件以證明周女在離婚前與杜過從密切,因涉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指周女有外遇和劈腿等行為,一般人將投以異樣眼光,足以損害他人名譽,構成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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