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案一審,捨「貪汙」而以「恐嚇」輕判,各界譁然。在一個指標案件上作如此寬鬆之認定,司法不怕為政治人物濫權貪贓大開善門嗎? 林益世涉案可分為兩段,前段是在立委任內施壓中鋼及中聯,並向陳啟祥收賄六千三百萬元,後段是在行政院祕書長任內向陳啟祥索賄八千三百萬元。讓人不解的是,合議庭極力撇除林益世政治及行政職務的「實質影響力」,認為中鋼及中聯配合行事與林益世的立委職務無關,而是因其「豐沛之地方勢力及黨政關係」。在法官眼中,林益世難道只是個地痞或流氓惡霸? 再說,林益世在祕書長任內食髓知味再企圖索賄,且遭陳啟祥錄下原音,這正是迫使林益世認罪的關鍵證據。儘管錄音光碟經過剪輯,而被認定證據力有瑕疵,但如果仔細檢視復原證據,也未必毫無採信價值。豈料,檢方認定陳啟祥「意圖行賄」而處分緩起訴,而林益世在錄音中大吹法螺反而無事脫身,甚至認定他涉入三方契約只是「私經濟行為」。祕書長職權被如此縮減,豈非昧於事實。 陳水扁涉及二次金改和龍潭案,司法界也曾為總統之「法定職權」有過爭論。最後最高法院採納了「實質影響力」的見解,認定總統對各部會決策有實質影響力,而判其有罪。相形之下,如果林益世為人說項取賄,在立委身分可被視為「選民服務」,在祕書長身分則謂無關公務,這兩套標準怎不教民眾困惑。 照林益世的判決,若民代的實質影響力可以如此從輕從簡認定,也就難怪有人要說「賴素如可以放鞭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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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02 聯合報】5.39.217.76# g# V o* u0 [/ { R7 W7 _7 s1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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