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有基督教教會人士公開表明反對佔中,並指宗教人士不應煽動社會集體犯法,若犯法就應被教會開除。這個說法存在着一個假設,就是教會必然認同任何人或體制訂立出來的法律。世上存在着林林總總的由人們所訂立的法律,除非你認為全世界所有法律都跟耶和華的律法是一致的,否則你必然面對一項矛盾:做一個守法的偽基督徒,抑或做一個違法的真基督徒。人間的法律顯然不可能每一項都符合基督教所信仰的公義,若基督徒面臨因法律而被迫放棄公義和信仰,他們仍不可犯法嗎?再者,若有法律不容許基督徒傳福音,而教會堅持「只傳福音,不搞抗爭」,基督徒仍要盲目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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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w9 }: K( Z4 h+ t5.39.217.76耶穌基督曾多次被法利賽人指其犯了Blasphemy的罪,最後亦因此罪而被釘十架。每個社會的法律都不是必然地符合公義的,面對着惡法時,盲目地服從當權者的命令的人,他們並不信仰基督、阿拉或毗濕奴,而是信仰當權者。因此,你可以對行公義的方式持不同立場,但為了反對別人行公義而妄下「基督徒不能犯法」這個結論,企圖帶領本港基督徒離棄他們信仰的神而投向當權者的懷抱,似乎是侮辱了別人的信仰。搬出一套不義的規則要別人盲目跟從的人,最終只會換來法利賽人的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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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W- r# ?. p3 g3 |/ K- n$ E7 I6 Y, vtvb now,tvbnow,bttvb熊百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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