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老師與同校女老師婚外情被吳姓妻子發現,和解的條件是,必須每月捐款給佛教團體及上佛教課程,後來女老師沒繼續捐款、上課,吳女以其未履行承諾,要求賠償。但因為吳多次要求更改協議內容,才讓女老師未履行,法官駁回請求。 台南市某國中一名男老師婚後1年多,就和同校陳姓女老師交往、發生親密關係,妻子獲知後選擇原諒,但和解協議內容除賠償10萬元外,每月要捐兩千元給佛教團體,且每周一天要到佛教團體上宗教課程,至少4年。 但陳只上了半年課、捐了半年錢,就沒有再繼續,吳女以陳沒有履行承諾,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120萬元。 陳女表示,是因吳連續多次要求變更協議內容,毀約在先,她才停止捐款及上宗教課,且吳近1年來不斷以簡訊騷擾,讓她心力交瘁,備感精神壓力與痛苦,必須靠安眠藥才能入睡。 由於有同校老師作證,吳女簽下和解協議後,一再要求變更協議內容,才造成陳沒有繼續履行協議,一審法官駁回吳的賠償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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