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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史上的“私民”和“公民”

中國歷史上的“私民”和“公民”- }/ D" q. M* [- I
南方都市報  2011-05-15; ~& Y: T  e' d; L/ ?9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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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i7 C# [0 n! I' C) Wtvb now,tvbnow,bttvb    ◎ 吳鉤 文史學者 5.39.217.76, E/ }* n% r! Q% m! m" i

, P3 `7 j2 E* X  F! \& t9 {公仔箱論壇    公民的社會角色,最早產生於雅典。早在公元前六七世紀,雅典城邦就已經有了公民大會,用於選舉城邦的執政官和其他官員,而且建立了與元老院平行的議事會,其主體即由平民構成,城邦的公民還可以通過抽簽的方式參加陪審法庭,“成為一切公私事情的公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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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我們可以將“公民”界定為“有權力加入公共政治過程的民(非官)”。以這個標準相衡量,中國古典社會實在談不上有什麽“公民傳統”,雖然先秦時代的典籍即出現了“公民”的說法,例如《韓非子·五蠹》說,“是以公民少而私人眾矣”,但韓非筆下的“公民”,意指無私為公之民,顯然,此公民非彼公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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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v5 i0 y6 Z% W1 p    當然,古代中國也不是全然沒有平民議政的公共空間,如鄭國有鄉校,“鄭人遊於鄉校,以議執政”;齊國設稷下學宮,稷下先生“不任職而論國事”,即使在明代這樣的專制王朝,民間也有東林書院,“講習之余,往往諷議朝政,裁量人物”。但是,必須承認,這些民間議政的公共空間,只能在國家權力的卵翼下或縫隙中尷尬生存,“子產不毀鄉校”固然成了千古美談,卻也從反而印證:假如手握大權的子產決心要“毀”,那是完全可以將小小的鄉校毀掉的。試想一下,雅典城邦的執政官如果想廢黜掉公民大會,是不是有可能? 1 _; [8 c' W" F0 G5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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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即使勉強說古代中國有一點“公民資源”,也是非常薄弱的。不過,我們的社會卻是自古便有源遠流長的“私民”傳統。所謂“私民”,需要先解釋一下,這是一個與公民內涵相對的概念,如果說公民的本質特征是“有權利加入公共政治過程”,“私民”則指向“有權利不參加公共政治過程”,也就是說,“私民”的概念強調在國家權力之前砌立一道墻,民可以不問鼎國家權力,但國家權力也不要幹涉民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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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這個意義上來考察,我們可以將中國傳統社會概括為“私民社會”。不管是《擊壤歌》所描述的初民社會:“日出而作,日入而息。鑿井而飲,耕田而食。帝力於我何有哉?”還是實行秦制之後所謂“皇權不下縣”的治理結構,都表明了在“帝力”、“皇權”之外,一直存在著一個自足、自治的“私民社會”。這個社會的一般成員,除了在納稅與打官司之時,幾乎可以完全不用跟國家權力發生任何聯系。即便是在納稅或發生了糾紛的時候,他們也是盡可能避免跟官府直接打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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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社會一般成員之所以能對國家權力保持敬而遠之乃至避之唯恐不及的可能性,這必須歸功於傳統社會存在著一個關鍵的中間群體——— 士紳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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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9 B/ K! `" D1 i! L    士紳既是社會的精英階層,又是地方的非正式統治者,這一權力也為國家所默認,但凡地方上的公共工程、公共福利、教育、治安、糾紛仲裁,通常都由士紳集團主持,一般情況下,作為皇權終端機構的州縣衙門並不插手。具有半官方身份的裏長保長、大宗族的族長、鄉廟的理事以及城市的街團領袖等小共同體負責人,也分享了村社(街道)公共治理的部分權力。這些小共同體,常常也受到士紳的直接或間接的控制,比如,街團領袖由士紳擔任,裏長與保長的權力受士紳掣肘。公仔箱論壇" F# V* J: m& u8 }& ~7 M-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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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紳憑著其特殊地位與公共影響力,以國家權力經紀與地方社會代表的雙重身份,扮演著聯結官府與民間的中介角色。因為有這麽一個中介,國家才可能在“皇權不下縣”的管治框架下實現對地方社會的控制,而社會一般成員才可能避免跟國家權力發生直接的接觸,一個相對獨立於國家權力的“私民社會”也才有可能發育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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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3 R6 K7 A, \. u/ z& ~& }0 Htvb now,tvbnow,bttvb    我不認為“私民社會”是現代公民社會的對立面,恰恰相反,“私民社會”為公民社會的發育與成長提供了搖籃與繈褓。一個拆除掉“私民空間”的“公民社會”,公民有走上廣場的權利,卻沒有躲於陋室的權利,就如在發明了“陶片放逐法”的雅典城邦,公民們可以通過表決,將不受多數人歡迎的市民放逐出城邦。這樣的“公民社會”,我覺得很危險。 公仔箱論壇: i# B3 b1 C8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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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末,由於無政府主義激進思潮的傳入與流布,中國的早期“憤青”曾經試圖發起一場旨在摧毀“私民社會”的運動,比如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劉師培以“申叔”的署名,在《天義報》上發表《毀家論》,提出“今日欲從事於社會革命,必先自男女革命始”,其“拔本塞源之計”就是毀滅家庭,因為家庭乃是萬惡之首、自私之源。而在今後的大同世界,將不再有家庭,“人類之中,乃皆公民無私民”。在中國早期“憤青”看來,家庭、家族、宗族等“私民社會”的小共同體,都構成了“公民”的大敵,必須悉數背棄之、摧毀之,方能成為自由的“公民”。這種“毀家論”思想也是清末民初一大批激進文學作品的主題,典型者如巴金的《家》、《春》、《秋》三部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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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f' B+ n; `) k: ]! o. Z" r5.39.217.76    然而,“毀家”之後,來自傳統小共同體的束縛固然消失了,但昔日“私民社會”所提供的保護外殼也不復存在了,拋掉了“私民”繈褓的所謂“公民”,就如無根之浮萍,被時代洪流挾裹著起伏跌宕。最後,隨著傳統士紳階層作為一個整體被清退出歷史舞臺,現代公民社會並沒有誕生,“公民”們反倒被強大的國家權力吸入到垂直的巨型組織中,成了國家機器的一顆顆“螺絲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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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F% r2 T2 X( T/ g    守住“私民社會”的每一寸領地,再一點點向外拓展公共參與的空間,才是從“私民”到“公民”的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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