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國會改革工程」系列,分別從朝野協商、立法效率、國會亂象及黨政運作四大面向,為國會把脈。筆者認為,除此之外,國會改革工程要立竿見影,或可先從法制改革面向下手! 首先,在開會法制改革方面,立法院常會每年只有八個月;但那是民國卅六年在大陸行憲時,交通不便時空環境規定。今日台灣交通方便,還要繼續如此嗎? 其次,在開會人數法制改革方面,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須有立委總額三分之一之出席,始得開會。此規定背離一般會議規範須有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之多數民主意涵。 而更荒唐的,是該法規定:「前項立法委員總額以每會期實際報到人數為計算標準。但會期中辭職、去職或亡故者,應減除之。」此一規定可能產生因出國、長期臥病或其他情事而無法實際報到之人數,不在減除之列,而使立委總額由法定總額之一一三名降至一百名或更低之人數,以致在立委總額四分之一或甚至在七分之一下仍可開議,造成只要黨團幹部召集少數立委出席,就可操弄國事。此種情形在動員戡亂時期即曾發生過(那時規定只要有七分之一立委之出席,就可開會)。今日還要維持這種不當規定嗎? 第三,在預、決算法制改革方面,因立委之敬業性與專業性相對偏低,且無公開、透明、可被監督的預算政策辯論,立法院對預算之審議,就常發生半夜趕工,與菜市場討價還價,吆喝過關之情境。 又在決算審議方面,現制是行政院提出決算書,先由監察院審計部提出審核報告,再由立法院為決算審議。行政院在立法院審議決算時,並不負責答詢,接受質詢者卻反是監察院審計長。讓行政院在立法院審議決算時直接負責答詢的法制,應即建立!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委利益衝突迴避法也要全面翻修,禁止立委用家人、親戚擔任國會助理。立委也要比照美國國會議員不得兼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公民營事業廣義性之負責人,或公會、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之理、監事長,避免瓜田李下之不當行為。 馬英九總統若要求得歷史定位,就從國會法制改革工程做起吧! ) v- u9 U H/ a+ {0 z( j2 t9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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