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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 軍法移司法 人權或亂源?

軍隊任務之職場,就在戰場;戰爭是「死生之地,存亡之道」,為了求生圖存,必當戰勝敵人;勝敵的基礎,在於「精神、意志集中」與「齊勇若一」,因而採用法重律嚴、審判快速的軍法制度,以佐軍政;唯若承平時期將軍法轉移司法,造成以下衝擊之機率,應審慎評估: 首先,所謂「忘戰必亡」、「國可百日無戰,但不可一日無備」,不能奢望等到威脅上門再整軍經武!也不敢期待「精神、意志集中」與「齊勇若一」在臨戰前一夕促成! 揆諸承平時期軍法轉移司法後之主要差異:除了軍隊幹部懲罰權縮限外,最重要的還在於透過轉移司法之變革,促使官兵消除顧忌,敢於爭取個人權益!當然控訴案件會大幅增加,否則立法豈不是落空?轉移後;從人性透析,平日官兵為避免訴訟的心態下,互設心防;因有心結進而產生隔閡,無形中離間了官兵三信心,這種離心離德之部隊能打仗嗎?或許這是杞人憂天,但誰敢說絕不可能?若不幸言中,實非全民所望! 至於戰訓要求,是否導致幹部因而趨於保守?個人經驗,在兵力短缺之情況下,設法擺平官兵公差、勤務、休假的怨懟,就使幹部窮於應付了!遑論其他?當然;保障軍中人權,理應竭力促成,可是若採取的手段,將衍生前述嚴重後遺症,是否應加斟酌?何況轉移司法後,問題能否解決?尚在未定之數!但若因而衝擊國防,合算嗎? 其次,軍隊事務具有時間的前置性與連貫性,不宜強行切割;尤以現代戰爭已演化為超限戰思維、非線性發展,外加導彈、恐怖攻擊,確實甚難區分平、戰時;暫不論能否明確切割,若承平時期軍法移交司法後,產生平、戰時不同的審理單位,兩個時段的執法者背景不同,法令認定與量刑尺度是否衍生接軌差異?影響戰時領導威信,應予斟酌。 第三,軍隊依法必須保持中立;軍法獨立之初衷,即著眼於排除不必要的行政介入與干預。軍法若於承平時期轉移司法後,是否另開一道介入與干預方便之門?對於軍隊單純化有無負面影響?何況急促修法,是否周延? 第四,軍法是軍隊法紀的守護者,若軍法的合理性與公正性不被取信,就等同於國軍根本價值解構;面對此一足以動搖根本之重挫,國軍理當深感沉痛;確應痛定思痛的從「結構面、制度面、現象面」深入檢討。此外,案內部分幹部領導統御觀念偏差,錯解領導者的本質,應予匡正。 最後,國軍犯錯,理當究責,但當下訴求,是否類似以往批判軍中「集體懲罰」之模式?終究,國軍崩解絕非國人樂見;給國軍改正的機會,並嚴加監督,才是兩利的智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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