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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 差仲裁一封信 市府員工難追兩年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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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仲裁一封信 市府員工難追兩年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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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C8 R; A( m' m% |9 atvb now,tvbnow,bttvb市府一名職員於2009年遭解僱後,經仲裁聆訊再返回工作崗位。不過,由於仲裁員於兩年多前的聆訊完結後,至今仍然未就其決定發出書面原因,所以該名職員仍然未能提出上訴,追討他認為在他失去工作期間,市府欠他的薪酬。" S/ @% D) D2 U. V; E7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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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市府設施管理部擔任預算分析師的米斯拉(Ajay Misra),於20094月跟上司發生爭執後遭到解僱。由於他認為自己被不當解僱,遂要求就其個案展開仲裁聆訊。雖然《勞工關係法》(Labour Relations Act)指明仲裁員必需於聆訊完結後30天內作出裁決,並於其中一方要求下,於一段合理時間內提交書面理由,但米斯拉的仲裁員莎特曼(Maureen Saltman)於20127月聆訊完結後,在20146月才作出決定。5.39.217.766 C+ \. F" d& E1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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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莎特曼雖然裁定米斯拉可反回工作崗作,但未有裁定他可以得到被解僱期間的薪酬。米斯拉表示由於他被不當解僱,應可得到拖欠薪酬,但由於莎特曼仍未頒發書面理由,所以米斯拉未能就此提出上訴。米斯拉曾致函仲裁員辦公室及勞工廳,詢問何時才可獲書面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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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報》曾詢問數名律師,他們均指仲裁員很少能按照《勞工關係法》上的30天限期內作出裁決,但需要用上兩年半時間完成書面理由亦不尋常。莎特曼向安省勞工廳廳長斐廉恩(Kevin Flynn)致函指事件複雜,書面理由全長超過200頁,是她撰寫過最長的理由。斐廉恩的發言人William Lin表示,廳長可發命令,要求仲裁員立即作出裁決及提交書面理由,但當局只會在例外和特殊情況才會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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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報道 資料來源: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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