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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 蔡光治‧王金平‧柯建銘

以下是昨天聯合報第一版頭條新聞的標題:法界之恥/司法史最大貪汙醜聞/五法官一檢察官二律師重罪定讞/蔡光治二十年/陳榮和十八年/李春地十一年六月/房阿生十年六月/張炳龍一年。 同一天,「司法史上最大政治關說醜聞」的兩名主角,王金平卻坐在立法院長的主席台上,看著柯建銘對行政院長江宜樺質詢關說風暴始末。 兩案其實皆是「關說司法」,但為什麼「司法史最大法官關說司法醜聞」與「司法史最大政治關說司法醜聞」,會演出此種判若天壤的奇異景觀?法官蔡光治被判二十年,王金平和柯建銘卻不但能「逍遙法外」,且能「逍遙在立法院中」? 第一個原因是,蔡光治關說司法,既收賄又行賄,皆有「對價關係」。但王金平以「法務部的預算在立院審查/需民進黨配合」為由,關說法務部及高檢署;這種政治交易卻不算「對價關係」。因此,蔡光治收賄為何智輝行賄關說審判長陳榮和,判刑二十年;但王金平憑其立法院長的地位,不必花錢即可為民進黨總召柯建銘關說曾勇夫及陳守煌,因無「對價關係」,王柯二人即全無刑責。這是蔡光治敗於王柯的第一著。 更根本的原因是,法官不能自己立法。依據立法院制訂的《貪汙治罪條例》,法官收賄行賄皆屬「罪刑法定」;但立法委員自己立法,在《立法委員行為法》中,雖規定立委不可對進行中的司法案件進行遊說(關說),卻不定罰則,遂成「不可關說,但立委關說卻可刑責豁免」。因此,蔡光治之不如王金平與柯建銘,在法源上已輸一著。 「司法史最大法官關說醜聞」與「司法史最大政治關說醜聞」之區異,令人瞠目結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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