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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 法,鋒利之刀 檢察官莫亂舞

近一個多月來,檢察體系颳起陣陣風暴,從關說案、洩密案、濫權監聽案,到特偵組存廢爭議…,這樣的景況,牽涉體制倫理乖謬、執法角色失序。 聯合報十五日社論「特偵組的粗疏傲慢,檢察官切勿重蹈」,鄭重呼籲:「全體檢察人員必須痛切記取教訓,堅實辦案的程序手段,鞏固案件的證據,且時時要兼顧人權,不能以掌握權力而沾沾自喜或自以為是。」這番新聞媒體的苦口婆心勉語,點到當今檢察體系的病灶所在,值得所有檢察官們虛心反省。 站在歷史的高度俯瞰,檢察官於國家憲政法制的角色,一路走來可說脫胎換骨。然而,「毋枉毋縱」的正義目標,應是檢察官們一貫追求的理想。 我們國家從戒嚴到解嚴,司法體制則從審檢不分隸到分隸;檢察官職權從獨攬羈押、搜索的權力,到與法官分權。檢察官結案,從起訴、不起訴二選一,到增加緩起訴選項。檢察官在公判庭的席位,從高坐法檯之上,到下來與辯方平等對坐…。 從而可見,檢察官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公益角色,於法制演進的長河中,為了社會正義而有各種設計、安排。所以,檢察官更該體會國家憲政體制的任務付託,正確落實檢察工作的使命。 檢察官允宜自我惕省,以「毋枉毋縱」懸為辦案的指南;揚棄「權力的傲慢」,本諸細心、耐心、虛心的修為,達成法律賦予的任務。就實定法的適用,除明瞭法條文義之外,也應探究立法本旨,以免淪為「法匠」之譏。尤其是承辦人命關天的重大刑案時,切不可先入為主地妄下定論,而應以科學辦案的精神,尊重客觀證據,始免偏頗、錯判。 為貫徹檢察官之公益角色,法務部九十八年函示各檢察機關,於受刑人到案執行時,應注意訊問對確定判決有無意見,以查明有無非常上訴或再審事由。可見檢察官角色並非當然站在被告對立面,而是站在「毋枉毋縱」的司法正義天秤上,值得省思。 一八八○年,美國大法官霍爾姆斯在紐約演講指出:「法的生命,不在邏輯,而在經驗。」這句話迄今被傳頌為執法者的經典座右銘。然則,如何區別「邏輯」與「經驗」?有個「腦筋急轉彎」的例子:樹上十隻鳥,用槍打下一隻,請問還剩幾隻?若按「邏輯」回答,是九隻;然若按「經驗」回答,則是零,因那九隻聞槍聲必定全飛走了。檢察官認事用法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其義在此。 記得大學時代,徐世賢教授曾訓誨我們:「法律像一把鋒利的刀,你們將來如果當了檢察官或法官,執法務必小心謹慎,可別拿這把刀亂舞,以免傷及無辜!」特引吾師嘉言與檢察官共勉。 5.39.217.76# |$ F( i7 m4 }( r+ q9 Z!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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