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富人而設計的「最低稅負制」,明年課稅門檻將從六百萬元提升到六百七十萬元,使繳稅戶將從最初的四千戶減至不足一千戶,政府稅收將大受影響。財政部長張盛和解釋,此次課稅門檻上抬是物價指數連動機制所致,不能稱為「富人減稅」;話雖不錯,但富人稅短短幾年便與現實脫節,值得立委和財政官員重新思考。 最低稅負制誕生於民國九十五年。當時因免稅所得充斥,貧富差距加劇,在無力取消免稅優惠、又不能無視稅制不公的兩難下,針對特定免稅所得加課補充性稅捐的「最低稅負制」應運而生。由於課徵對象是免稅與應稅收入合計達六百萬元的家庭,最低稅負制遂成為史上第一個「富人稅」之代表作。 八年來,個人最低稅負為國庫帶進約二百億元稅收。高峰期,有錢人一年繳交的富人稅超過六十億元;近兩年,稅收降至二十億元上下。到今年,最低稅負所能匡進年收逾六百萬元的富裕家庭,全台僅剩七百九十八戶。這項「富人稅」轉眼已如一隻紙老虎,毫無平衡貧富功能,遑論增益國庫稅收。 事實上,物價指數連動拉高最低稅負制課稅門檻,並非其式微的關鍵,而是稅制最初訂定的課徵範圍太窄、門檻卻太高所致。此一先天不良,再加上既有課徵項目逐年流失造成的後天失調,使它一年比一年萎縮。 實施之初,政府在眾多減、免稅所得中僅選出五項,做為補充稅的課徵項目,包括:全戶逾一百萬元的海外所得、超過三千萬元的保險死亡給付、非現金捐贈、未上市櫃證交所得,與員工分紅配股面額十元以外的收益。換言之,最低稅負自始即未將個人獲享租稅減免的全部所得悉數納入課稅;例如,未按實價課稅的土地、免稅的上市公司股票利得等,都是富人稅的漏網之魚。 尤有甚者,近年五大課稅標的不增反減,更加速其光環的消褪。包括:三年前員工分紅配股改按實價課稅,先從徵稅行列離場;證所稅開徵將未上市櫃股票收益轉課十五%所得稅,但今年證所稅修改後也不再受最低稅負拘束。如今,最低稅負所能掌控者,除了無足輕重的非現金捐贈、課不到的海外所得,以及幾無案例的高額保險給付外,再無其他。 照理說,免稅所得脫離最低稅負,代表回到正常稅制,與薪資等一般所得同樣按正常稅率課稅;但實際卻非如此。譬如,在最低稅負下課以廿%稅率、稅收約占四成的未上市櫃資本利得,因證所稅開徵轉入所得稅制後,卻未按最高可達四十%的累進稅率課徵,而是以比最低稅負更低的分離稅率十五%課稅。換言之,最低稅負放手讓資本利得課稅正常化的代價,竟是同一筆利得打了七五折再繳進國庫。如此放水,豈是促進公平改革的本意? 現階段要徹底消除免稅修款是一艱鉅工程,財政部門的選擇不多,不容易達成;然而,讓最低稅負扮演所得稅補位稅法的角色,仍有其必要,必須補強。政府應該朝兩個方向修改,第一,是重新檢討「六百萬元」的富人稅定義門檻。既然現有課徵範圍已大為縮減,原訂門檻也應配合下降。第二,考慮擴大課徵標的。例如,土地交易所得免徵所得稅,土增稅又僅按極低的公告現值課稅,鉅額土地交易獲利是目前最大的免稅暴利;因此,最低稅負應考慮將其納入課稅。 回溯最低稅負施行首年,台灣貧富差距為七點四五倍,去年上升至七點七倍。即使加計政府社福與租稅等移轉收支,差距倍數仍達六點一三倍,高於九十五年的六點零一倍。其中,藉由租稅對抗分配惡化的效果均在零點二倍以下,稅制改革未盡全力,是主要原因。 立法院九月政爭至今,煙硝滿天,無一有助國計民生。朝野立委談拚經濟、談社會正義,應從「富人減稅」問題看到自己該著力的重點,請修訂出有品質的法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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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0 聯合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