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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盧峯: 提請釋法等同要法院自閹!

本帖最後由 felicity2010 於 2012-12-17 08:00 A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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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 y6 M3 b/ F+ [特區政府高層包括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先生也許認為,把提請釋法這個燙手山芋交給終審法院的做法很聰明。按他們的如意算盤,假若法院決定尋求人大常委會澄清九九年的釋法內容,接納九六年籌委會報告的所謂立法原意,那便可以一舉取消雙非嬰的居港權利,落實梁振英上台時的承諾,變相為他樹立功績。要是終審法院冥頑不靈,堅守過去的裁決,不肯向人大常委會尋求釋法,特區政府也可以把未能徹底解決雙非嬰問題的責任推在法院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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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妙的是,特區政府高層從梁振英到袁國強都可以把自己裝扮成法治的捍衞者,不住的說自己是按《基本法》的程序及先例辦事,沒有損害香港的核心價值,昨天,梁振英面對公眾質問時就臉不紅、氣不喘的說,他會全力捍衞人權、自由、法治這些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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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o  P2 d* D; x4 g$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當然,經過僭建風波的折騰與洗禮,市民對習慣以「大話冚大話」的梁振英,對膽敢說「我冇講過我冇僭建」的梁振英已不可能有甚麼信心,對他的說話以至承諾更不會輕信。實際的情況是,他及袁國強建議終審法院尋求人大常委會釋法肯定是在削弱一國兩制,肯定是在損害法治與司法獨立。' J" o) E( r6 U8 X# i+ t! T)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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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法治的本質是對權力的明確劃分與制約,是盡可能減少及限制政府任意行使的權力。此所以任何法治國家都需要有獨立於政府、政黨與利益集團的法院,需要有劃分權力誰屬的憲法條文或成例,需要有互相制衡監督的體制與精神。八十年代中內地及香港各界人士花費大量精力及時間起草《基本法》,並廣泛諮詢市民,正正是要令香港有一部可以落實法治的小憲法,正正是要讓法治傳統延續下來。現在特區政府為了本身的施政方便,為了要兌現它的「政治支票」,不惜要求終審法院自打嘴巴,不惜要求終審法院在毫無必要的情況下提請人大釋法,削弱自己的權威與獨立性。這無疑在顛覆三權分立的法治精神,無疑是在閹割法院監察政府的權力。特區政府的做法不是削弱法治又是甚麼呢?tvb now,tvbnow,bttvb7 M% M; @' B/ f1 }; B$ ^: D- M2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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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根據《基本法》,香港法院除了在國防、外交事務上沒有管轄權,審理有關案件要由中央政府發出證明書外,其他涉及香港自治範圍內的事務及《基本法》條文,香港法院都有管轄權及解釋權。居留權問題完全是香港自治範圍內的事,可以由本地法院根據案例、法律條文等作解釋,根本不需提請人大常委會作解釋。特區政府偏偏在這個問題上一而再向法院施壓,要法院俯首聽從不受任何制約的「太上皇」指揮,要法院放棄本身的解釋權。這對香港高度自治及法治的損害是不言而喻的。. J; M5 B" S* t, |/ g' ~, C( x9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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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方面解釋,人大常委會九九年就居留權條文作解釋時曾引用九六年特區籌委會的文件,終審法院其後審理案件時卻沒有引用相關文件的立法原意,現在法院碰上其他居留權訴訟正好可以澄清人大常委會釋法的內容。我們認為終審法院當年不採納籌委會的文件解釋是合理及有必要的,因為這份文件不能算是甚麼憲制性文件,缺乏應有的權威性及法律地位,對法院沒有約束力。正如多位立法會議員指出,假若連這些政治性文件也成為憲制文件,法院必須接受,那特區政府以及中央政府便可以隨意把一些領導人指示、訓話說成是憲制性文件,要香港法院順從及接受,到時說不定法院淪為政府的管治工具,各項保障公民權利與自由的條文也將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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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H2 j2 _0 v" G8 U/ s不管特區政府高層怎樣偽裝,今次要求法院提請人大釋法依然是在削弱高度自治,依然是在閹割法院權力,我們是堅決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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