沸沸揚揚的大埔開發案,經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定內政部審議程序違法,轉而判決爭議的四戶勝訴。對此,內政部的態度傾向不上訴,希望透過提供救濟或補償的方式,儘速平息此一風波。亦即,政府目前選擇的是「政治解決」。 大埔案去年喧騰不休,甚至引發「丟鞋風暴」,不僅讓馬政府形象大傷,台灣也為此付出可觀的社會代價。此時此刻,政府想要早日擺脫這個事件的鬼魅糾纏,自是可想而知。因為,如果上訴繼續打行政訴訟官司,未必有絕對勝算;且七合一選舉在即,若因抗爭延燒導致執政黨選情不利,更將得不償失。在這種情況下,認賠、補償的政治解決不失為一條快刀斬亂麻的捷徑。 但值得注意的是,這次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所挑戰的對象,不是反大埔團體鎖定的實際負責區劃、徵收及拆遷的苗栗縣府,而是內政部的區段徵收制度,認為「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之審議程序未落實公益性等三大原則而違法。如果內政部放棄上訴,不啻等於自承區段徵收審議制度不當;如此一來,適用同一區段徵收審議制度的全台十五個縣市卅三件,面積多達五千三百多公頃的徵收案,都將面臨重審。萬一相關民眾群起仿效大埔案提出訴訟或索賠,勢必烽火遍地,政府將窮於因應。屆時,今天內政部的捷徑,便可能變成明日的荊棘路。 簡言之,如果只是大埔四戶的個案問題,政府採取特殊的權變處理或者無妨;但若關係到制度或通案的原則性問題,就不能隨便曲意妥協或草率應付,以致自失立場,弄到公權力無法施為而公信力破毀。這點,是政府必須把握的原則,絕對不可心存徼幸。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對大埔案的更一審判決,我們表示敬佩,但其中也有若干疑點令人無法理解。第一,判決改判張藥局等四戶勝訴,但對於同案提出告訴的廿人卻維持敗訴的原判,似有雙重標準之嫌。第二,對於擔任事後審查的內政部,高等行政法院用嚴格的標準檢驗其程序;但對於實質執行徵收、補償及拆建的苗栗縣府,法院卻不置一詞,這也給人避重就輕之感。第三,判決中說大埔四戶土地被違法徵收應歸還,卻又強調這些土地已變成道路或其他用途,「客觀上已無法返還」,需另求救濟。這樣的描述不僅給了當事人錯誤的認知,也徒增後續處理的困擾。以目前大埔四戶的態度看,四戶均揚言爭取「原地重建」,而非僅「國賠」了事;如此一來,要說事態能因內政部的「息事寧人」策略而平順收場,實言之過早。 高等行政法院曾經在一審判決所有大埔拆遷爭議戶敗訴,卻在更一審改判張藥局等四戶勝訴,不難想像,是因為背負著沉重的社會壓力,不得不在法律思考中擠壓出一些政治空間,以便各方有台階可下。正因為如此,這次的判決看來企圖作出扭轉與突破,卻又在損害控制上顯得小心翼翼,才會出現上述的諸多矛盾。在判決中作太多政治思考,反而顯得瞻前顧後而不免捉襟見肘,這要矯正區段徵收制度的鬆散和不合理,便顯得支吾失焦。 不可諱言,文林苑與大埔案上演的都是人民權益和政府公權力的拔河;其間,多次司法判決和行政處分的翻來覆去,除引發民眾抗爭,也加深了社會困惑。在正常情況下,對於更一審的判決,內政部應該提起上訴,聽取不同法官對此案的不同見解,以便確認區段徵收審議制度是否的確需要修正,或應該如何修正。然而,當下的政治氛圍,似乎已經沒有理性探討的空間和時間,相關部門只想急著了結此案,也因此,漫長的法律程序最後只能走向政治解決,殊為遺憾。 值得警惕的是,大埔案演變至今,除了苗栗縣府都市開發的好大喜功、不擇手段,內政部聘用外部審議委員審查徵收案件也有流於形式的弊端,致使公權力的運用因外包而流失了謹慎與妥當;這正是高等行政法院在大埔案更一番敲響的警鐘。內政部就算放棄上訴,這項審議制度的漏洞也必須設法彌補,才不會有下一個大埔案的發生。 5.39.217.763 ^. |: u" r'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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