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決定將去年出售雙北8,000萬元以上,其他地區5,000萬元以上的不動產,若賣方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在今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須以「實際銷售價」的15%作為房產交易所得。此項措施對引導房價合理化有具體幫助,不動產交易利得朝向實價課稅又邁進一步。 至於雙北8,000萬元以下,其他區域5,000萬元以下的非豪宅,去年度房屋交易之所得核定比率,大多維持101年度標準,按較低的「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百分比核定。特別的是,將過去房價漲幅偏高的新北市最大調漲9個百分點;台北市售屋課稅所得核定比率雖未調整,但由「分區」改為「分級」,亦即去年只限信義、大安、中正及松山等四個行政區,現則改為已被台北市課徵豪宅稅的高價房屋均適用依「房屋評定現值」的48%申報售屋所得,可避免在上述四區的中、低價房屋適用較高的核定比率,兼顧公平與合理性。 財政部此次調整,一則符合所得稅法之租稅法律主義,因為根據所得稅法,不動產交易成交價格扣掉取得成本後,本來就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但過去多數民眾無法對成本進行舉證,因此只能以偏低的「房屋評定現值」做為稅基課稅,稅捐機關未能掌握售屋者成本時,只能以較低的「房屋評定現值」,乘上各縣市不同的比率計算售屋所得課稅,因此房屋實際課徵財產交易所得稅只有「實價」的一半。更何況,建商可透過合建分屋的方式將房屋比例壓低,加上土地增值稅按照遠低於真實土地市價的公告現值課徵,造成不動產交易利得稅負微不足道,幾乎是「漲價歸私」,不但違背國父平均地權、漲價歸公的理想,更造成民眾在房市短進短出,房價飆漲,使得居住正義無法實現。此次實價課稅之進步,雖然只呈現在房屋屬於豪宅部分,多少也符合社會大眾的期望(例如最近一項民調發現,有七成民眾認為豪宅實價課稅是優先選擇)。 其次,針對豪宅朝向實價課稅方式調整,以及台北市由分區改採分級,對高級住宅交易增加其資本利得之所得稅負,因係合併綜合所得課徵所得稅,大多適用最高級距40%稅率,顯然具有高度累進效果,符合量能課稅原則,除了有助於改善所得分配之外,也有助於抑制豪宅房價,進而可以減少豪宅帶動中低價位住宅價格上漲的牽引效果,對房市的健全也有助益。 不過,不動產稅制仍有很大的改進空間。因為推計所得的基礎,是以房屋的評定現值為準,目前除了台北市和新北市在三年前開始實施「豪宅稅」,只調高了地段率而已,其他地方政府則已有30年沒有調整過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耐用年數和折舊率,本已造成房屋稅負偏低,自有稅收不足又反過頭來向中央政府爭取統籌分配稅款和補助款。因此,財政部也必須針對地方政府在租稅努力上的怠惰現象一併要求改進,敦促各地方政府適切訂定房屋稅的徵收率,並合理評定房屋標準價格。未來在統籌分配稅款或補助款方面,針對配合合理調高不動產持有稅(房屋稅、地價稅)和資本利得稅(土地增值稅)稅基的地方政府,應優先調高補助款的獎勵;反之,租稅努力方面低於合理水準的地方政府,也應給予適度的調減補助。此一配套措施相信有助於改善地方財政和實現居住正義。 此外,財政部可以更嚴格訂定「豪宅」門檻,讓適用範圍擴大。以台北市為例,平均房屋總價為2,000萬元,目前訂定的高價住宅總價為8,000萬元以上,高達四倍,似乎可以再適度調降至6,000萬元,其他都會地區也可依照平均總價三倍作為豪宅實價課稅的門檻,相信發揮量能課稅、促進房價合理化的效果會更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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