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畫 劉道偉 2月10日,濟南交警查處了醉酒駕車的司機李某,並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根據濟南交警部門出臺的酒駕新規,與李某同桌吃飯並同車而行的女性王某,或將因未盡到勸阻義務而受到相應的處罰。自2月9日起,濟南市交警部門針對酒駕問題,出臺並實施抄告單位、追責同飲者、強制刑拘等一係列“新政”。(2月15日《人民日報》)tvb now,tvbnow,bttvb# {% l( E. g3 \: G
一個小調查
/ k9 X9 R; u4 V" R 在新浪微博15日開設的關于“你怎麼看濟南規定司機酒駕同飲者將被處罰”的微博投票中,截至當天16點,已有4200多名網友投票。其中,49%的網友表示支持,認為同飲者勸阻酒後駕車體現社會責任;46%的網友表示反對,認為對司機酒駕同飲者追責要于法有據;5%的網友認為“不好說”。
0 O% P9 o2 g5 d: D1 s" Y0 |$ \ V& {5.39.217.76 反對方tvb now,tvbnow,bttvb# G0 m* i! O. s0 M5 j. j. l
“酒駕同飲連坐”最大問題是不具操作性公仔箱論壇+ g$ ^- `' j8 ]: Z3 E- J
“酒駕同車”和“酒駕同飲”是兩個不同的場景,也是兩種不同的概念。酒後駕車會給社會安全造成很大隱患,同乘者若能進行勸阻,從保障公共安全角度,將同乘者勸阻酒駕的這種道德義務上升為法律義務,有著一定合理性。正因如此,在一些國家,法律早就規定了同乘者勸阻的法定義務。譬如日本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就規定:“對于醉酒駕車司機的同乘者,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萬日元以下罰款”。
% E. c y) l* o! [3 G 而“酒駕同飲”則是另一個概念。一方面,同飲者未必知道當事人是否駕車;另一方面,即便同飲者知道當事人駕車,也未必知道當事人酒後是否還會駕車。從這個角度看,同飲者有無勸酒,都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而“酒駕同車”則不同,同乘者大多與當事人熟識,並在大多數情況下,也能夠判斷當事人是否飲酒駕車。更何況,同乘者與酒駕者都是“當場被捉”,這就使得對責任追究有了可行性。
+ [4 ^' k6 O( n! _- ]公仔箱論壇 “酒駕同飲連坐”最大的問題,正是不具操作性。一方面,在“責任自負”的心態上,酒後駕車者往往不會“供出”同飲者;另一方面,警方也很難判斷同飲者是否曾予勸阻。也就是說只要“酒駕同飲連坐”遭遇“善意的謊言”,就會使追究“連帶責任”形同虛設。另外,“抄告其單位,由單位加強教育”這樣的“連帶責任”,既不能起到法律的震懾作用,也未必能起到教育的效果。(湖北 劉義昆)
) H/ y, |. u- v2 d d; v: d 相對于酒駕,執法部門私自授權更危險
" t4 g! W% V- M+ v5.39.217.76 在酒桌上,明知道某人要開車而不勸阻其喝酒,那顯然有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理應受到道德的譴責,這是能夠理解的。但勸阻開車的同桌者不要飲酒,或者飲酒後不要開車,並不是法定義務。對未勸阻者進行處罰,就是將“勸阻”當成了法定義務,那就要有處罰的依據,無論是法律還是規定,幾條幾款都要拿得出來,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的,否則,憑什麼要對人家處罰?如若僅僅是因為自己站在了正義的名下,就可以處罰,那麼,天下正義如此之多,誰又不能假正義之名行邪惡之事?
: P& f2 V, h- D# B( ktvb now,tvbnow,bttvb 相對于酒駕之惡,執法部門私自授權更惡,因為執法部門私自授權,其權力的膨脹必然是無止境的,今天找個理由擴大一項執法權,明天找個理由擴大一項執法權,必然會逾越現有法律對其的規制,變成一個為所欲為的權力怪物,必然會造成權力對權利的侵害,比如對同伴未盡到勸阻者,本來只應受到道德的譴責,結果受到了行政的處罰。
7 \- V" g1 ?) o7 L) W$ [ 從立法的角度來講,不能對未勸阻者進行“連坐”,是因為,領有駕照的人都應該是心智健全的成年人,也即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公民,他應該知道什麼是違法行為,也理當能夠獨立承擔自己違法的全部責任,對“未盡到勸阻義務”者進行處罰,難道是要將“未盡到勸阻義務”者視為醉駕的法定監護人,因其未盡監護責任,所以要承擔處罰?這完全講不過去。說到底,濟南交警部門的做法就是私自授權,其隱含的社會危害遠大醉駕,希望人們要看得透徹,不為“醉駕可恨”迷障雙眼。(湖北 廖保平)
( _- C7 ]/ \2 m3 \5 A公仔箱論壇 支持方tvb now,tvbnow,bttvb- H( N& n4 s K% o/ i3 p* Z: o' ^
不是追究法律責任,不存在“于法無據”
" B9 e" O" F4 m7 X7 d7 l5.39.217.76 濟南市交警支隊副支隊長盧建昌稱,該追究責任並不是要追究其法律責任,而是一種批評教育,即對沒有酒駕行為、也沒起到勸阻或維護公共安全責任和義務的,要抄告其單位,由單位加強教育,起到警示作用。這就是說,酒駕同飲者將受到的連帶責任,僅僅是一種批評教育,而不是處罰。
; D! y( [; h% S7 x" Ctvb now,tvbnow,bttvb 批評,即指出所認為的缺點和錯誤以及所提出的意見。處罰,則指依據法令規章加以懲罰,使犯錯誤或犯罪的人受到政治或經濟上的損失而有所警戒。我國法律規定的處罰分為治安管理處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三類。作為對酒駕同桌者的責任追究,顯然不可能使用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而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警告、罰款、行政拘留,與警方所解釋的僅為批評教育顯然不是一回事。
3 Q4 S' U6 l3 v, V9 ~% ^1 M 一旦分清了處罰與批評的界限,並且搞清楚濟南新政只是對酒駕同桌者實施的一種批評教育方式,我們便會馬上得出“酒駕同桌者將被處罰”,僅僅是媒體和網友的誤讀,濟南警方之舉所謂于法無據和濫用權力也就不能成立。而且明辨了這樣的追責只是一種批評手段,不僅可以解除公眾對執法機關濫用權力的恐慌,而且更重要的是將促使警方對下一步依法進行詢問、抄告其單位等採取更為審慎的態度,謹防過度執法對公民合法權益構成侵犯,反而給自身帶來麻煩。(江蘇 周稀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