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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 拋玉引玉:兩岸共議合情合理的安排

中共十八大政治報告指出,「探討國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的兩岸政治關係,作出合情合理的安排」;最近,廈門大學台灣研究院院長劉國深提出「和平發展合情合理安排幾點建議」,可視為陸方首次推出的試探方案。劉案有若干突破,但仍有重大盲點。 劉國深在「兩岸和平論壇」中說:「當前兩岸政治關係是同一國家領土主權之內的兩個綜合實力懸殊的對立政權關係。」又說:「不要輕易將一個中國等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民國。」這兩段話的突破點是,將兩岸公開稱作「兩個對立的政權」,並稱「不宜將一個中國等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民國」;其盲點則在,既不宜將「一個中國」等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民國,則「一個中國」究何所指?劉國深的突破及盲點,延續存在於他的「幾點建議」中: 一、劉案提出六點「建議」,似有突破及改善現狀之意,但這六點建議皆以「在結束敵對狀態、簽署和平協議後」為前提,卻非主張用這些突破及改善,來作為「簽署和平協議之前」的氛圍及條件。 例如,劉案建議:「在兩岸一國的立場得到台方正式認可後,除了奧運會等少數高能見度的國際活動嚴格要求暫時不出現台灣方面的國號、國旗、國歌外,一般性國際活動不再公開直接干預台灣方面政治符號和政治象徵出現。」 劉案至少已承認台灣方面有國號、國旗及國歌。但此一突破及改善,似應用在「和平協議簽署之前」,作為創造友善及互信的方法,而非作為「簽署和平協議」的交換條件。實際上,近年來北京對國際運動會看台上的青天白日滿地紅國旗已「不再公開直接干涉」,自是已知倘再蠻橫禁阻,台灣民意就會更加反對簽署《和平協議》。至於「在兩岸一國的立場得到台方正式認可後」,其中的「兩岸一國」,倘是「不要輕易等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民國」,則究竟指的是什麼「一國」,劉案仍未釋明,而由於此一前提既無明確定義,即不能作為理論演繹及實政執行的工具。 二、劉案又稱:「在結束敵對狀態、簽署和平協議後,大陸在兩岸交往場合遇到台方的中央機構,除涉及國防、外交等少數機構外,可考慮逐步放寬稱謂限制……不必加引號;其主管官員頭銜可直接稱呼……在兩岸政治互信進一步深化的前提下,可以在兩岸之間直接稱呼台方所有官職,甚至包括台灣當局領導人的正式頭銜問題也可以進行有意義的討論。」 此段論述可見,北京其實完全知道兩岸的改善及突破口在何處;但如前文所引,如果已知應將兩岸視為「兩個政權的關係」,卻為何要將其定性為「兩個敵對的政權」,而不能將之定性為「兩個友善的競合政權」?倘能如此,一切稱謂的改善即可能成為簽署《和平協議》的前置工作,而非簽署的交易條件。 三、劉案主要的盲點仍在「主權」問題,因此主張「互不承認主權的主張……與反對兩個中國有異曲同工之處」。由於北京如此主張,馬政府亦稱「互不承認主權」。然而,若照此說,劉案即不啻指兩岸竟成「互不承認主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之間,存有「兩個對立的政權」,遂成「兩國兩府」。然而,既皆知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皆「不能輕易等同於一個中國」,則若不能共同創造一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之上的「第三概念的中國」或「大屋頂中國」,如何可能出現劉案所說「一個中國之內的兩個政權」? 劉案顯示,北京既明知現今的安排有諸多「不合情不合理」,即不應以這些「不合情不合理」作為催迫簽署《和平協議》的政治籌碼,而當盡力改善,用以創造「簽署和平協議」的條件與氛圍。關鍵有二:一、勿將一個中國等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民國,而應共創一個「第三概念或上位概念的大屋頂中國」;二、在簽署和平協議或在兩岸獲致終極解決方案之前,應將兩岸視為「大一中架構下的兩個友善的競合政權」,而不宜輕易將兩岸等同於「兩個敵對政權」,畢竟如今兩岸已絕非內戰情境。 劉案的提出十分值得肯定,今後雙方至少不必陷於無案可資論證的空言虛談。不妨即以劉案為底稿,在兩岸之間形成拋玉引玉的腦力激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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