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刑訴法修正案二稿將羈押七個月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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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12月26日開始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二稿,其中規定如果嫌疑人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等嚴重犯罪行為時,公安機關對嫌疑人拘留、刑事居住或逮捕可不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有司法界專家認為,這一規定可使一名嫌疑人“失蹤”長達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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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維權律師劉曉原表示,拘留的最長期限是一個月,監視居住最長為6個月,這就意味一名嫌疑人可以最長被強迫失蹤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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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修正案的第一稿曾規定,在拘留、監視居住或逮捕后,除無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罪行,或者通知家人可能有礙偵查的情況外,公安機關應把原因和地點在24小時內通知嫌疑人家屬。這就意味,一名嫌疑人可最長被強迫失蹤14個月。在法律界的強烈反對下,“逮捕”一項被取消,但拘留和監視居住仍然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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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律師在博客上發表文章表示,這一條款侵害公民權力,實質上是公權力的擴張。他批評說,該條款混淆行政和司法,“在沒有立案的情況下行使偵查權,是濫用司法權,導致行政機關成為準司法機關。”! a: d$ ~3 F( R0 p3 g
, s, m% S) D1 @ P《財新網》28日刊登文章說,“無法通知”和“有礙偵查”仍然屬於自由裁量範疇,缺乏明確界定和程序制約將可能導致現實實踐時被嚴重濫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