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台入學的日本女大學生遭性侵,法官裁定嫌犯謝東憲交保候傳,引發輿論譁然。好在檢方抗告成功,謝嫌失蹤後也被拘捕到案羈押,總算有了一個令人暫時可以接受的結果。5.39.217.76 B! M* r; X4 M/ L6 H' ?! U! Q$ Y
這次事件,又讓法界多了一個被戴上「恐龍法官」罵名的法官。雖然輿論一面倒,認為法官「縱放」嫌犯,但法界有人傾向同意大法官釋憲案第665號解釋,不能以重罪為羈押的唯一理由。但也有人認為當時法官應該審酌情況,輕率放人可能有縱虎歸山的後遺症。9 c1 Z! _& R$ G7 |0 M' ~, G
「恐龍法官」是指法官和社會脫節,拘泥法條,不考慮個案特殊情況,做出不合常情判決,不免淪為「法匠」。先前幾個性侵幼童卻被法官「依法」判決無罪的事例,的確令社會大眾難以接受。但反過來看,法官總不能依照民意的方向判案,如果事事產生「輿論審判」的壓力,致使法官只好媚俗行事,也絕非司法獨立審判的示範。這是近來司法的兩難處境。
$ x9 W( w1 q: A; P+ \, ~8 dtvb now,tvbnow,bttvb以這次計程車司機性侵女大學生的例子而言,從謝嫌事後「潛逃」的情況來看,地院法官裁定交保是錯的。但是,檢察官提出羈押聲請,是否一開始資料不夠充分,直到抗告時才補足更多資料,才得以抗告成功?大法官釋憲案第665號解釋的內容,對人權具有重要意義;檢察官如果動輒可以羈押人民,絕對是危險的事。但性侵犯再犯比例高,如果又具有不良前科,羈押的條件恐怕應施以特定考量。這是通案法條和個案條件之間應有的斟酌,檢方和法院都應謹慎處理。公仔箱論壇: z5 Q z" b+ S* e* ~: U" e9 r
早先幾件性侵案創造出「恐龍法官」之說,婦運團體因而發起「白玫瑰抗議運動」。然而時至今日,性侵案仍然引發爭議,尤其被害者是日本女大學生,而涉案者又有不良前科,輿論不滿的重點已經不是法官是否拘泥法條,而是重不重視個案的案情,是否對性侵案足夠用心,乃至於是否有性別偏見在其中作祟。我們不贊同法官在「輿論審判」壓力下斷案,但法官本身應有足夠的責任心使判決結果令人心服,這才是討論恐龍法官問題時更需思考的層面。 5.39.217.76; d& B1 V7 G2 Z6 U: K! i9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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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8 聯合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