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府 將 就 《 版 權 條 例 》 修 訂 草 案 提 交 立 法 會 , 書 本 、 報 刊 等 版 權 文 物 定下 可 影 印 複 製 上 限 ; 即 報 刊 等 出 版 後 兩 星 期 內 , 最 多 影 印 數 量 為 500 頁 , 超 過 限 制即 屬 違 法 。 有 教 育 界 人 士 認 為 有 關 規 範 過 於 繁 複 , 促 請 政 府 在 保 護 知 識 產 權 之 時 ,亦 需 兼 顧 不 致 窒 礙 教 學 知 識 的 流 通 。 ( t8 F3 Y% Y- H5 j. a3 R
; R% r' L+ {& M8 K0 T1 y& ~& O
昨日 提 出 的 《 版 權 條 例 》 修 訂 , 放 寬 現 行 檢 控 侵 權 的 範 圍 : 報 章 、 雜 誌 及 期 刊 , 在 任何 14 天 內 , 最 高 的 複 製 或 影 印 數 量 為 500 頁 A4 紙 ; 至 於 書 本 或 期 刊 , 在 180 天 內複 製 或 分 發 書 刊 頁 數 超 過 25% , 每 次 影 印 均 要 計 算 有 關 書 刊 的 零 售 價 , 累 積 逾6,000 元 亦 屬 犯 法 。5.39.217.76. b) i" B; r" o3 C/ Y8 s% D- X9 m
5.39.217.767 \ G: f7 y4 W! T: x' z* \
超 過 限 量 屬 刑 事 罪 行/ f' \3 ~6 v1 m
現 行 《 版 權 條 例 》 於 07 年 通 過 , 規 定 任 何 人 士 複 製 書 本 、 雜 誌 或 期 刊 版 權 作 品 作 商 業 用 途 , 即 使 只 影 印 一 頁 均 可 被 刑 事 檢 控 。
( \" M7 S W( P; @4 f5 H* |tvb now,tvbnow,bttvb# z. u6 c3 F: r# `& u9 \
政府 發 言 人 表 示 , 新 修 訂 一 旦 通 過 , 任 何 人 若 未 經 版 權 擁 有 人 特 許 的 情 況 下 , 定 期 或頻 密 複 製 及 分 發 版 權 書 刊 作 業 務 使 用 , 導 致 版 權 擁 有 人 受 到 經 濟 損 失 , 便 屬 侵 權 行為 , 若 超 過 新 規 定 的 數 量 限 制 , 則 屬 刑 事 罪 行 。 6 n. @4 D# _% P, Z# Q7 M/ v' v
. z% ~- `. `; E6 W公仔箱論壇香 港 兆 基 創 意 書 院 校 長 葉 建源 認 為 , 新 規 例 的 規 限 較 複 雜 , 一 般 中 小 學 沒 有 足 夠 人 手 計 算 是 否 超 出 規 定 , 加 上課 程 上 應 用 報 章 及 雜 誌 的 資 料 需 求 極 大 , 希 望 政 府 在 保 障 知 識 產 權 的 同 時 亦 需 兼 顧教 學 知 識 的 流 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