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下午三時許,河南汝南縣梁祝鎮派出所所長王銀鵬酒後駕駛警車肇事,造成5死3傷。聚集群眾不滿處理方式,將包括肇事車輛在內的3輛警車和2輛殯葬車砸壞。公安部已派出工作組,進行督查。公仔箱論壇# A* n# n6 d" ?( r* f1 A
肇事現場一片狼藉,受害者血肉模糊、橫屍街頭的照片,慘不忍睹。警察、酒駕、車禍、傷亡……幾個關鍵詞串聯,再次觸發公眾憤慨。特別是,自《刑法修正案(八)》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規定從2011年5月1日起“醉駕入刑”之後,社會上酒駕、醉駕之風已大為減少,而執法者知法犯法時有所聞(從5月1日起見諸報端已有數起),讓公眾糾結。
1 l6 p6 p' ?% F" M" x8 g2 z 身為派出所所長,無視國家法律和公安部“五條禁令”,酒後駕車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給受害者家庭造成永遠無法彌補的傷害,也嚴重損害了當地公安隊伍形象,性質已是極其惡劣;更難以接受的是,事故還進一步惡化,直至釀成群體性事件,給地方政府和社會造成深遠而持久的負面影響!要知道,悲劇前集只是個人行為,續集卻是集體行為。
s/ m- w* d+ i& H ~! w" J5.39.217.76 痛定思痛,值得追問,事件非得走到這一步嗎?未必。只要當地警方處理及時、處置得當,這個群體性事件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此案的後果雖然嚴重,但仍屬道路交通事故,如果當地警方首先撇開肇事者的身份,嚴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把勘驗工作做細、做足;及時對肇事者進行酒精測試,獲取相關數據;完成相應的法律流程,交由法庭審判;再回過頭來考慮肇事者身份,予以黨紀處分。並且一切過程都透明公開、公平公正,群體性事件還會發生嗎?
" o9 A) Q: l0 Y/ X5 q2 _ 當地的做法,似乎不是這麼一回事。有點燃群體性事件火苗之嫌——“警方趕到現場後,還沒有勘驗現場,就準備將遺體運往殯儀館”說法的真實性待考,但可以想象,如果完全空穴來風是不太可能把諸多“無直接利益關係者”卷進來的。而後的一些做法,或多或少也透露出當地在事件處置上的失當。譬如,案件發生之後,當地只是宣傳部門發了一個簡短的通報,而對于案件卻沒有披露更多的信息;前去採訪的記者被兩名沒有亮出證件的便衣男子奪走採訪本,並在附近派出所被扣留了近40分鐘……
/ q0 v6 |4 Q1 W! N" ^tvb now,tvbnow,bttvb 一個本可避免的群體性事件,就在某些人醜陋的思維方式和拙劣的危機公關中發釀而成。發生醜聞,如果警方首先想到的不是對法律、公眾、社會負責,而是對官員負責,無原則地官官相護;發生突發事件,如果地方政府首先想到的不是本著解決問題的態度歡迎監督,而是封鎖消息,堵實輿論和老百姓的嘴,後果可想而知。從現有披露細節看,汝南的事件與當年的“甕安事件”沿用的幾乎是同一應對手法,看不出多少進步。
; u+ |2 \4 A+ F(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其實,發生群體性事件,不要一下子就認定為“一小撮別有用心的人”加“不明真相的群眾”的結果,作為地方官員要省思,在處理具有群體性風險的事件時,自己的思維與方法是降低還是助長了風險的發生。反思之余,還要吃一塹長一智,保證在下一次“地雷”炸響之前,能夠迅速“排雷”,不要一而再再而三地跌倒在同一個坑裏。(練洪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