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強人月入超過2萬8000元(約馬幣6萬4400令吉),離婚後在辦理婚姻資產分配等申請時,她向法庭要求前夫每年支付象徵性1元(約馬幣2.3令吉)贍養費,以便能保留將來要求對方給予更高額贍養費的權利。此外,她也要求獲得婚姻資產的44%,而當中80%來自兩人售賣東部洋房的125萬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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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早前裁決她可以每個月獲得1元(2令吉30仙)贍養費,並且可以獲得總婚姻資產317萬元中的逾126萬7000元。
8 L# o# Q0 }- l1 H' _1 E. S7 I這起離婚案的資產分配是因為婚姻資產總值超過150萬元,而在高庭審理。審案法官是鄭永光。本案男女如今分別為51歲和46歲,雙方是在1994年結婚,育有兩個兒子,分別是13歲和10歲。
5 X9 F0 a6 O8 R/ ~7 x. A女方的職業是審計師,月薪2萬8000元。男方在廣告界任職,直至2007年1月為止,他的月薪為4萬5000元;同年2月至7月之間,他也獲得“離職前有薪假期”。
/ z {7 }! i9 \: }' dtvb now,tvbnow,bttvb兩人的婚姻是在2006年破裂。他們曾經多次辦理離婚,但過後都撤銷申請。女方在2007年2月再次申請離婚,理由是男方跟“一連串的女人”有不當的關係,並在約兩個月後獲得臨時離婚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