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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內地] 山東招遠涉邪教故意殺人案二審宣判 維持原判

11月28日電/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8日對上訴人張帆、張立冬、呂迎春等涉邪教殺人案二審宣判,裁定駁回張帆、張立冬、呂迎春、張航、張巧聯的上訴,維持原判;對維持張帆、張立冬死刑判決的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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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報道,2014年5月28日晚,張帆、張立冬、呂迎春、張航、張巧聯等在“麥當勞”招遠府前廣場餐廳,採用腳踹、跺,用拖把、椅子擊打等方式圍毆被害人吳某某,致其當場死亡,手段極其殘忍。案件發生後,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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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10月11日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並罰,分別判處被告人張帆、張立冬死刑,呂迎春無期徒刑;以故意殺人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航、張巧聯有期徒刑10年、7年。宣判後,張帆、張立冬、呂迎春、張航、張巧聯提出上訴。 5.39.217.76' v7 G5 n, k# ]4 d/ D$ J' U/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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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4年11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庭審中,全面聽取了上訴人、辯護人、檢察員、被害人親屬的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充分保障了各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合議庭針對上訴人及辯護人所提“殺人行為是否為正當防衛;被害人死因及各上訴人責任是否明確;應否對張帆、張立冬進行刑事責任能力鑒定;張帆、張立冬、呂迎春所信奉‘全能神’是否為邪教;呂迎春名下鉅額存款是否應當沒收”等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進行了全面審查,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遂依法作出前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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