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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撞斷狗腿不必賠 檢:未達不堪使用程度

台北縣一名張姓男子開車經過新店市花園一路時,不小心撞到鄰居養的臘腸狗,造成牠後腿骨折,鄰居控告他毀損;檢方則認定,臘腸狗沒有死亡,沒有達到「不堪使用」的程度,全案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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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指出,張男在4月19日晚間開車返回花園新城的家,不小心在花園一路3段撞到鄰居養的臘腸狗,造成這隻狗的後腿脛骨腓骨開放性粉粹骨折、右下腹表皮挫傷,和皮下水腫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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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主非常心疼,控告張男涉刑法毀損罪,張男辯稱,當時小狗突然衝出來,他有煞車、停車並按了喇叭,以為小狗閃開了才鬆開煞車,沒想到仍不小心撞了小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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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 @7 K1 b: x5.39.217.76檢方表示,刑法毀損罪的構成要件,是故意毀損他人之物,致生損害於他人,必須讓受毀損的物品,失去全部或一部分效用,臘腸狗雖然骨折,但並未危及性命,也未造成生理功能喪失,因此將全案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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