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指華女「心理上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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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u K6 |! v( H上訴庭3名法官在判詞中指出,這宗上訴案主要考慮上訴人在被捕前是否已遭警方拘留?如有的話,何時被拘留?上訴人的憲法權利是否有被侵害?如她的權利有被侵害的話,這些證據是否應予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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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Z+ H {) z, _# g8 \上訴庭法官指出,雖然警員在作供時曾指自己兩度向上訴人表示:「我現在展開對毒品案的調查,你毋須一定要回答的我問題。」但事實上,警員又向上訴人表示,知道她不是壞人,這些毒品也不是她的,只要她與警方合作的話,便會沒事,但如被發現撒謊的話,她便會有麻煩。上訴人表示,她當時感到十分驚慌,不知如何是好,只想向警員指出哪些物品是屬於男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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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L2 }& F# j" R% ~公仔箱論壇上訴法官指出,雖然警員是被女事主邀請入屋,女事主也未有被「拘留」;但女事主在當時的情況下是別無選擇,只能順應要求。3名上訴法官一致同意,上訴人當時是心理上被拘留(psychological detention),上訴人這時向警員提供的各種證據,是在被拘留的情況下作出的。而人權憲章要求警察要在市民被拘留時,須立刻告知被拘留者有權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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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u2 W6 C. l公仔箱論壇警員在庭上承認,他在整個過程中從未給予上訴人正式的「警誡」,亦承認初時以為屋內的人士只是消遣性質的吸大麻,原擬只發警告,落案起訴與否則視情況而定,也不會申請搜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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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述的情況,3名上訴庭法官一致認為,上訴人在正式被捕時已遭到拘留,她在被拘留期間的憲法權利遭到侵害,而控方的主要證據是從女事主權利遭到侵害的情況下取得的,因此判決不能將有關證據呈堂。由於沒有證據指證上訴人,上訴人無可能被定罪,因此上訴庭直接判上訴人無罪釋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