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中華總商會日前舉行競爭法令講座會,鍾廷森會長在會上呼吁政府給予中小企業適當的豁免,待業者發展至比較穩定或較具規模時,才考慮全面實施競爭法令。競爭法令旨在確保所有商業機構和企業集團都不能通過寡頭壟斷,為某一項商品制定價格,意圖壟斷市場;由於業者對該法令認識不足,因此對該法令多所疑慮。
! f. X' x/ O. T( J5.39.217.76不可諱言,我國面對歐債危機的發展,畢竟還是有著非可操之在我的無力感,其不僅是歐盟27個成員間的協調及德、法、英3強的政治權力周旋,更可能升級為歐、美及中國等3大經濟體重劃全球勢力版圖的關鍵之戰,大馬則僅能被動應對,不過如何健全國內金融消費體制是我們可以主觀掌控的。競爭法令的存在固然重要,但為應對未來可能惡化的金融情勢,政府有必要修改2010年競爭法令,設置金融消費委員會,這個機構是為了保護民眾及企業權益而成立,但為避免濫訴,在運作上不能矯枉過正,必須在保障業者權益及金融機構業發展間求取平衡,讓金融市場健全發展。
$ \8 G- }/ Z2 b0 Q3 I% n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競爭法令是為制止市場企業壟斷而生,金融消費委員會則站在消費者立場出發,制定“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機構,期望有效伸張民眾權益,特別是一般的中小企業者在內。一旦金融消費委會落實,不但可提高爭議處理時效,民眾包括中小企業主可省去訴訟費用,也賦予金融機構更多的責任。例如在金融業說明商品內容、揭露風險及銷售商品須符合民眾及業者適合度等,都將要有嚴格的規定,金融業未依規對業者給予適當的協助,若使業者受損,就要負賠償責任。在政府推動競爭法令的同時,也必須有金融消費委員會的設置,才能保障中小企業的權益。
* V, b, P5 Z/ n. G, ~競爭委員會將在今年推出一項“研究輔助金計劃”,以撥款設立研究基金的方式,鼓勵更多大專院校研究生對相關商業競爭的專題研究,研究範圍包括市場、競爭委員會的計劃和執行成效、相關法令及政策的執行等,這些作法對充實競爭法令內涵將有積極助益。但對金融消費的研究與分析,也須同時進行,以達成相輔相成的功效。
: {5 j& K6 u% |) [也正因如此,金融消費制度運作得當,有助於重拾業者在金融危機中受創的信心,可望促進金融商品的交易,既可使中小企業及民眾的資金獲得更好的投資運用,也可協助觸發更多的金融創新,啟動正向的循環。但要達成這樣的目標,不是只靠制度,還要靠相關當事人,也就是業者、民眾、金融業及政府的共同實踐。業者與民眾的覺醒須靠教育,這點政府及金融機構都負絕對的責任,同時金融機構更須重新檢討不當的行銷行為,讓經營走向良性競爭。5.39.217.761 b1 h+ `7 Z5 v& @$ w
在新制中,一旦競爭委會草擬的競爭法令指南完成,有關禁止反競爭協議及禁止濫用主導地位的條文將獲得更具體的闡述;若能趕得及在今年第二季完成並執行,競爭法令便得以全面改觀。若能在之後設立金融消費委員會,金融業的銷售行為一經民眾包括業者投訴,就可能陷入纏訴,增加經營成本,若業者動輒申訴,金融業者更可能疲於應訴。目前許多中小企業都在觀望,希望在競爭法令指南出台後,才好拿捏分寸。因此類似金融消費委員會組織應儘快成立,以消除中小企業的疑慮,並凸出金融消費委員會是評效機構,將在業者與金融業開作出公平、專業的決議。
% w2 b6 m; C" H; E- a) _由此可見,金融消費委員會如何建立“公正機構”的形象,讓當事人信服,將是它的首要挑戰;其中,今年中公佈的競爭法令指南更具有指標意義,競爭委員會必須謹慎為之,以建立各界對這個機制的信賴。據競爭委會法律部主任達妮雅指出,《2010年競爭法令》雖然適用於所有從事商業活動的企業,但任何直接與間接行使政府權力的商業活動,並不因此而受到影響。
& f* w2 z% y' a5 E& s換言之,競爭委會最終目的是禁止企業濫用“主導地位”,以符合自由公平的市場遊戲規則。此規定是使競爭法令對於法令本身的闡述不再流於形式,但如何認定企業已“充份瞭解”仍屬抽象,這不但是外界的顧慮,對競爭委會更是一大挑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