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一外地男子帶公證員來到南京瑞金路一家不起眼的煙酒店,花8萬多元購買了5箱茅臺酒。經檢驗,5箱均為假酒,要求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享受“退一賠一”。在法庭上,煙酒店老板認為,這名外地男子“知假買假”,不應受消法保護,因此只願退錢不願賠錢。(2月8日《揚子晚報》)
* x0 @. }5 m- H" H$ utvb now,tvbnow,bttvb “知假買假”跟“消費購買”在本質有很大的不同,這也是庭審的焦點與分歧所在。確切說,僅僅從法律或庭審技巧來說,支持某一方都不會讓人感到意外,因為本著“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最終的結果可能取決于誰的證據更加充分有效。5.39.217.76; Z8 {# g/ y. ~& i
但我認為,在庭審時,還應對道義層面進行更多的考量。這樣的結果,是否更有利于大多數人的利益,更有利于維持社會的規則和秩序?這種因素考慮,在假貨泛濫、社會誠信相對稀缺的情況下,顯得尤為重要。
& D h1 X8 p( P1 R% Utvb now,tvbnow,bttvb “知假買假”是一種專業打假行為,這樣的例子並不鮮見。從當年“打假專業人士”王海,到後來的“藥品打假衛士”高敬德,其經歷中不乏這樣的經典案例。如果不是出于刻意的勒索,或者詐騙,那麼“知假買假”使販假者付出了應有的代價,避免了假貨的流出和傷害,應當獲得支持。假若因為是“知假買假”,使販假者只退不賠,輕易逃過處罰,所付成本過小,就達不到懲戒的作用。
! Q9 d: Y+ l+ X- ^" f( p9 {公仔箱論壇 相比于商家個人的小利益,社會的安全和秩序更加重要。一瓶假茅臺,不但是經濟損失,還有可能是身體傷害,因為假貨的風險誰都無法知道。在公權監管力有限的情況下,如何發揮民間打假的力量,或者發揮專業打假的威力,是一個值得考慮的問題。雖然專業打假不能從根本上消除販假售假的存在,但卻是遏制其囂張氣焰的一種有效手段。更重要的是,如果最終的結果,無法對打假行為形成保障,使打假或維權的成本太高,這其實是對打假積極性的一種傷害,也是對制假售假行為的一種變相保護。 O3 ]; |/ F+ n' f
不過,相比于“知假買假”,“知假售假”才是最嚴重的問題。不管買家是不是知假買假,商家販假過錯在先,就應該讓賣假者得到懲罰。男子帶公證員買假茅臺,這樣的新聞雖然搶眼,但卻不免令人悲哀。如果是專業打假的行為還好說,但若真是為了安全起見的一種折中辦法,那說明假貨已經泛濫到讓人憂慮的地步。所以,退一步講,帶公證員購貨,不管是“真買”還是“假買”,都能對制假售假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7 Y# a/ u, v D
這同樣為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提種了一種有益的啟示,不但在證據保護方面,也在于整個意識提高方面。沒有需求就沒有供給,當需求層面的自保意識不斷提高以後,當制造販假的成本變得越來越高的時候,制假販假的衝動才會得到遏制,假貨泛濫的情況才會得到改善,市場環境才會得到改善。(堂吉偉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