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簡姓球迷去年五月到澄清湖棒球場看比賽,要搶義大犀牛隊中外野手高孝儀拋贈給觀眾的球,沒搶到還被球打中右眼,氣得告高孝儀業務過失傷害罪;高雄地檢署偵辦後予不起訴處分。 簡姓男子經常到球場看比賽,他提告指稱,中華職棒聯盟規章規定,球員不能任意向觀眾席投球,高孝儀違反規定,導致他在觀眾席為搶球被擊中右眼,造成右眼球挫傷、結膜水腫。 高孝儀在開庭時喊冤,表示球賽中攻守交替時,送球給球迷是球員慣例,而且是送給要求贈球的觀眾;贈球都是用高拋方式。 檢察官調查,聯盟規定球員不能在比賽進行中送球給球迷,否則一球罰五百元,但攻守互換、出現全壘打和比賽結束時等狀況除外。 檢察官認為,簡知道高丟球方向,趨身向前爭取,顯示他明知會有受傷風險仍決定這麼做,不能因他沒搶到球且被打傷眼睛,就認為高涉過失傷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