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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在押青少年“現身說法”出了誰的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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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2月29日,陜西鹹陽秦都公安分局帶兩名在押青少年到中學給3000余名學生“現身說法”。該校師生稱普法效果好,但網友質疑此做法有違《未成年人保護法》,警方回應稱並非讓當事人出醜,人們應看到正面效果。(1月5日《京華時報》)公仔箱論壇9 K* y+ t1 S% M, b. g# H4 g
    或許,讓在押青少年“現身說法”,其初衷正是“直觀地”警醒想犯法和正在犯法的青少年,據說這麼做也確實給在場學生帶來了“深刻的震撼和教育”,當然也不乏對此拍手稱快者。但筆者認為,這種所謂“正面效果”背後的荒謬與危害,值得關注與認真探討。7 B: H3 ~4 o  O% M1 }
    首先,“現身說法”與現代司法文明的要求格格不入。為違法公民保留必要的“體面”,是法治化制度文明的重要標志。聯合國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明確規定:無論對于已決犯還是未決犯,在被送入或者移出羈押場所時,“應盡量避免公眾耳目,使他們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視或宣傳。”如果激起公眾對違法者的過分蔑視和排斥,必然釀成一種“多數人的暴政”,對此必須保持警惕。正如丹寧勳爵所說:“社會必須有權逮捕、搜查、監禁那些不法分子……但是這種權力也可能被濫用。而假如它被人濫用,那麼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風。”- ?! n2 P7 {1 v3 T
    其次,“現身說法”組織者涉嫌知法犯法。早在1988年6月1日,“兩高”和公安部就曾出臺相關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機關、檢察院和審判機關務必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和有關規定,不但對死刑罪犯不準遊街示眾,對其他已決犯、未決犯以及一切違法的人也一律不準遊街示眾。”而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有更明確的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絡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現身說法者中有一人年僅15歲,又豈該讓其在數千人面前“拋頭露面”?任何機關、任何公民都必須以法律作為規范自己的行為的尺度,如果執法機關反倒成了法治秩序的破壞者,其後果是很危險的。
) u5 r  z8 Q4 |# V8 y" [    第三,“現身說法”的效果可能適得其反。示眾不能起到懲罰和震懾違法犯罪的目的,而讓未成年人“現身說法”也可能使當事人陷于絕望而自暴自棄、甚至羞辱難當而蓄意報復社會,並不利于對其教育改造。2011年12月29日,長沙市在湖南大學體育館內舉行死刑宣判執行大會,15名死刑犯被押到會場,宣判後即被押赴刑場執行槍決,對此,部分媒體表示了異議。有人指出,“此舉讓聖潔的校園染上血腥的顏色”。對于心智尚未成熟的學生而言,校園內的現身說“法”同樣也使他們“很受傷”。
" ?7 q! [" C/ Z4 @    不可否認,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問題仍然是當前面臨的一個非常迫切、非常重要的問題,但這不是公然褻瀆現代文明、破壞法律、剝奪他人尊嚴的借口。以在押青少年現身說“法”來達到教育的目的,實際上就是止渴而飲鴆、療瘡而剜肉,恰恰暴露出了有關方面罔顧法治、恣意妄為之“醜”。王威(江蘇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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