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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確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發文確定,從10月16日開始,公務員及其關係密切的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受賄的,司法機關將使用「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處罰。新罪名包括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等。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於今年2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規定,新增加的「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定罪最高可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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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此外,中國已經加入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中規定了「影響力交易」犯罪,即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地位或者其他影響,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之職權行為,收取或者索取財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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