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同股不同權」的概念文件諮詢明天結束。港股固不應冒進,但墨守成規卻冒失去新經濟下科技公司上市的風險,關鍵應是慎加探討,如何改進以平衡小股東保障與壯大港股。新經濟科企興 考港股競爭力) j( B6 C( F* k2 s. }
阿里巴巴堅持以同股不同權模式上市,因而捨港赴美,引起市場極大關注,港交所因此進行的為期三個月概念文件諮詢,明天屆滿。港交所曾表示,若諮詢結果正面,才會進行正式諮詢,市場上則有正反不同的強烈意見。
; f1 U7 x/ b4 W6 `/ _5.39.217.76 反對引入「同股不同權」者,認為港股89年終止A、B股制度,是為免不公平並從而引至的港股劣質化,現時不應開倒車。且香港不像美國有集體訴訟權,上市披露要求亦不及美國,不應為吸引大企業上市而犧牲小投資者保障,否則將損港股競爭力。贊同引入「同股不同權」者則認為,時代與市場已變,港股不應墨守成規。在新經濟下群現的科技公司,最關鍵是人才尤其創辦人的貢獻與領導,他們擔心若不能同股不同權,上市將令他們不能確保企業的領導權,會令企業發展方向難以長期穩定。
; Y, @$ {7 `6 { m5 U, A B 例如,小米的創辦人雷軍便表明,若小米擇地上市,與容許同股不同權的美股角力,港股恐未戰先輸;他建議港股接納雙重股權架構,免好公司上市都捨港投美。
6 ^+ h" R+ J; C R R7 W L 港股應否引入「同股不同權」呢?其實問題不應是簡單的應不應該,而是能否、如何兼顧小投資者保障與吸納科技公司來港上市。 ~# e' `6 U n3 M+ M
市場上已有一些建議。例如有認為香港應仿效美國,建立集體訴訟制。其實法改委已於2012年建議設立,惟因有利有弊,律政司尚在研究當中;有意見認為應提高上市披露要求,追上美國水平;有意見認為應設日落條款,創辦人一旦賣出或抵押股份,額外投票權即取消;有認為應設限,如涉及私有化、併購等重大交易,「同股不同權」即不適用;亦有建議港交所用從「同股不同權」公司上市所得收入,設立專項基金,專門用於保障「同股不同權」上市公司的小股東,如提供訴訟費等。
* e- p# U0 g2 o1 [1 V. ]5.39.217.76充分具體討論 切莫輕言放棄
) j2 V; W& Q5 a Y公仔箱論壇 保障小投資者不受大股東魚肉,維持市場公平,是港股的核心,絕不能輕忽。惟新經濟下湧現的科技企業上市,亦是本港股市與金融市場發展的重大契機,不應輕言放棄。港交所在綜合總結了概念文件諮詢的回應後,應進行正式諮詢,讓市場參與者就具體建議,作充分考慮與討論,尋求共識,到底能否、如何兼顧上述兩方利益,作出最利本港金融市場發展的選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