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台南市長賴清德宣布,在議長李全教所涉賄選案未釐清前,他不會進入市議會。筆者認為賴市長此舉逾越法律尺度,且未審先判,在法理情上統統站不住腳。 首先,我國法律採無罪推定主義,在法院判決確定之前,任何嫌疑人都屬無罪之身。李全教案連法院都尚未審理,賴市長就拒絕市議會監督,並不符合法治精神。 其次,賴清德聲明,市府將直接面對市民監督。這根本就是空話與謊話,試問,市長和市府官員不接受市議員監督,要如何直接面對市民監督?開放政府嘴巴說說可以,實際上根本辦不到,賴市長的做法根本就是不負責任,也不切實際! 最後媒體問:假如未來法院宣判李全教無罪,要怎麼辦?賴清德表示:「該負起的責任,我會負起」。賴市長,您要怎樣負責?除了道歉且引咎辭職下台,筆者實在想不出來賴可以表現負責的態度和作為! 筆者認為「賴神」憑恃的是市民的高支持度與高得票率。然而謙遜與依法行政是民選首長的準則,賴清德應該以身作則,更應該具有法治精神,並且依法行政,不能因為得票數高,就為所欲為。在法院判決尚未定讞之前,李全教就是具備議員與議長身分,市長和市府官員就應該尊重並接受議會的監督。呼籲賴市長不要因為議會變天,面子掛不住就興起意氣之爭,才不會兩敗俱傷,辜負市民託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