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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醉駕送女就診”獲免刑,合適嗎?

      前天,廣州越秀法院對9件危險駕駛案進行了公開宣判,其中池某因酒後駕車送生病女兒去醫院就診,且有病歷佐證,被判犯危險駕駛罪,免予刑事處罰,頗受關注。
' ]+ r) t) y2 u" O, q& w2 A$ g5.39.217.76  “醉駕送女就診”,就可獲免刑,這是否公平,值得商榷。雖然從情理上說,法院這種判處很人性化、很溫情,池某的醉駕行為也沒有造成人員、財產傷害,因而對其網開一面。但就池某的醉駕行為本身而言,能否免刑尚存在著爭論的余地。首先,池某明知自己醉酒,還駕車外出,相信其本人應該充分預料到了醉駕的結果。換句話說,他願意用“刑事處罰”來換取“送女兒去醫院”。對這種主觀上的明知故犯免予刑罰,有悖法律本義;其次,即便從人情倫理角度來說,也應考慮到其女兒的病重程度。倘只是一般的感冒類小病,則完全不用冒著醉駕的風險,那麼其醉駕行為理當受到嚴懲。而倘若其病情相當嚴重,必須立即就診,不容耽誤,那麼在量刑時從輕處罰則情有可原。然而,在此案例中,並沒有就此特別說明,因而,量刑的理由顯得並不充分;再次,因為送女就診,醉駕就可以免刑,對其他醉駕入刑者、對行人而言,有失公平。同樣是醉駕行為,同樣對行人存在著潛在的風險,不宜因為醉駕者的行為初衷不同而區別對待。( V% K9 d. P) U$ t3 W' v! A% j
  醉駕入刑之所以威力大,就在于其法規條文簡潔明了,一視同仁,沒有留下尾巴,堵死了被權力扭曲的通道。如今,醉駕免刑的口子一旦被打開,其作為“判例”所帶來的示范性影響不可小視。考慮到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醉駕免刑還應慎重。 (子在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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