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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 議長選舉記名投票的利弊

近來台南市議長選舉的風風雨雨,讓議長投票從不記名改為記名的討論,又浮出檯面。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新北市議會議長選舉時亮票的市議員無罪,未來若成判例,等於讓現行「不記名」規定形同具文,因此是否應直接修法,已成必須認真考慮的問題。 議長選舉採不記名的唯一理由,是民主表決「對事記名,對人不記名」原則;但包括美國眾議院議長選舉,以及我國立法委員對總統提出罷免案的表決,都是採用記名方式處理,可見得「對人不記名」並非定律,更非真理,若有必要,仍可修改。 若議長選舉改為記名投票,帶來顯而意見的好處至少有三:第一是可將代議士的決定攤在陽光下,讓選民檢驗,落實民意政治;第二是端正選風,盡可能壓低以金錢「招降納叛」的可能性;第三是讓政黨能對所屬議員在人事案的處理上,有更大的約束力,進而強化政黨政治。 不過利弊相隨相依。一旦議長選舉改為記名,第一個要面對的問題是未來只要有政黨在議會過半,小黨就幾乎不可能再透過合縱連橫搶下議長;第二是若無任何政黨過半,以金錢收買個別議員,再經由「記名」來檢驗買票成果的情況,仍可能發生;第三,若修改地制法,地方議會議長既然已經採記名投票,立法院長選舉當然也應循此原則辦理。 考量利弊後,問題的核心,其實不在該不該記名,而是政黨到底是為了一己之私修法,還是為了國家整體的民主發展。過去立委職權行使法修法,訂定總統罷免投票方式時,民進黨就是站在「反對記名」立場;立法院近年來各項表決,在野黨也將政黨政治的黨紀約束汙名化,儼然「多數就要記名,少數就要不記名」。不論朝野,考量整體利弊得失修法後,就應一起遵守遊戲規則,別再玩民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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