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記者在多地檢察院採訪了解到,目前在賄賂案件的偵查中,為取得受賄證據,形成證據鏈條,檢方有時不得不對一些行賄人放棄追查,將辦案重點放在查處受賄上。江西省某地一位檢察長介紹,近兩年其所在檢察院查辦幾個腐敗窩案,讓20多人獲刑,而無一行賄者被定罪。(10月30日《瞭望》)
" \- r5 J E4 R, I* ?tvb now,tvbnow,bttvb 近幾年,行賄犯罪呈現出領域寬泛化、行賄對象擴大化、行賄數額巨大化、犯罪趨勢群體化等特點,公款行賄現象也越來越突出。然而,與行賄犯罪的高發、多發相比,一些司法機關卻對行賄人“網開一面”。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規定,由各級檢察機關建立施工企業行賄記錄檔案,規定凡是被法院判決確認有行賄犯罪的企業,均應記錄在案,不得參加工程招投標。然而,能被最終定罪的行賄人或行賄單位卻寥寥無幾。“我收了17萬元,被判了11年6個月,有的老板就算行賄100萬元,也一點事都沒有,這樣公平嗎?”一位因犯受賄罪在獄中服刑的官員對此表示不解。其實,不僅這位貪官不理解,社會公眾同樣也想不明白。9 Z3 m, s" A+ z1 S+ S+ K
眾所周知,行賄與受賄是一根藤上結出的兩個毒瓜,是一對相關聯的行為,是同一事實的兩個方面,兩者互為因果。沒有行賄,何來受賄?從大大小小腐敗官員墮落的軌跡來看,確有極少數人從一開始就寡廉鮮恥、伸手索賄,但多數人第一次受賄是被動的,是經不住“糖衣炮彈”的攻擊、經不起金錢的誘惑而被打開“缺口”的。至于行賄方,也確有一些人是迫于腐敗官員的威逼、勒索,拿出自己的血汗錢去“打點”、“進貢”的。而另有一些人則完全是出于謀取私利的考慮,處心積慮、千方百計地去賄賂官員,拉他們“下水”。對這類行賄者,顯然不可等閒視之,而應高度警惕,依法嚴懲。5.39.217.764 \. Z3 w8 q' Q, [) s
按現行法律規定,個人行賄數額在5000元,單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都應追究行賄者的刑事責任。本來行賄行為觸犯刑法,受到法律制裁是理所當然的事。然而,多年來一些機關在對腐敗問題的查處上,往往只注重打擊受賄者,而對行賄者打擊不力。從已被查處的腐敗案件來看,那些貪官動轍受賄上百萬元,卻很少見到行賄者因此被判刑。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情況,原因主要在于:一是賄賂案件曝光後,人們往往關心誰收了多少錢,而對誰是行賄人則不太關心;許多人認為與那些收受賄賂的貪官相比,行賄人是被動的甚至是被迫的,忽視了行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二是賄賂犯罪大多數是在“一對一”的情況下發生的,這就產生了對口供的依賴,偵查人員為了偵破案件,順利取得行賄人口供,有時對行賄人會“網開一面”。正是因為放松了對行賄者的懲處,賄賂犯罪行為才有恃無恐。
5 K. D, ]$ t/ F' d3 g1 [0 d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行賄是誘發腐敗現象的主要表現形式之一,行賄與受賄具有同樣大的社會危害性,一樣為人民群眾所深惡痛絕。如果光打擊受賄行為,對行賄者卻心存“仁慈”,顯然不利于懲治腐敗。因此,不論從嚴格執法、治理腐敗的角度,還是從保護幹部的角度,都必須堅持“兩手抓”,在對受賄者施以重拳的同時,對行賄者也要嚴懲,使行賄者如貪官一樣,成過街老鼠,人人喊打。 |